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中储修订法规新增啓动款项及三项视为身处澳门规定

2011-07-25

按第20/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第31/2009号行政法规规范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新增有关首次合资格的参与人可获得澳门币一万元启动款项,及三项有关参与人不在澳门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时间的状况。社会保障基金表示,为配合有关修订,将延长在澳状况确认程序至8月31日,但不影响9月份确定名单的公佈及拨款进程。有关的在澳状况确认声明书即日起可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及于80多个服务点索取。

根据有关规定,凡于每年一月一日仍在生,且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且已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可获得一次性澳门币一万元的启动款项(2010年已转入参与人个人帐户的拨款视为启动款项),今年涉及的合资格人数约2.5万。

而新增三项可视为身处澳门的状况包括:1)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2)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3)基于人道或其他具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得许可非因法规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新增的三项原因不适用于2010年拨款。

为配合有关法规的修订,社保基金即日起重新向未被列入2011年拨款临时名单的参与人寄发通知信,而在澳状况确认程序期限亦将延长至8月31日。符合法规所指的参与人可填妥在澳状况确认声明书(通知信附同,亦可于社保网页下载或于80多个服务点索取),连同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见表一),递交至社保基金或全澳共80多个服务点。预计新增的三项规定涉及人数约3,000人。

为保障参与人的权益,原已被列入2011年拨款临时名单的参与人,以及以原行政法规四项规定进行在澳状况确认程序,并获社保基金确认其合资格获得拨款权利的参与人,会于9月中旬被列入确定名单,拨款后年满 六十五岁的长者及其他符合提前提款条件的参与人可进行提取款项的申请。由于在澳状况确认程序期限延长的关系,部份以新行政法规新增的三项规定进行在澳状况 确认程序的参与人,其在澳确认声明于确定名单公佈时可能仍处于「处理中」的状态,社保基金表示会尽快处理有关申请,并于稍后时间向参与人作出通知。另外,已作出在澳状况确认声明但不获批准列入临时名单的参与人,以及截至限期前仍未进行在澳状况确认的参与人,社保基金将于9月份陆续向他们寄发不被列入2011年拨款临时名单的通知书,参与人可按意愿于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声明异议。

 

市民如想查询更多有关中央储蓄制度的资讯,可致电2852 3333或浏览社保基金网页www.fss.gov.mo。

附件(表一): 

中央储蓄制度2011年拨款 
在澳状况声明书
新增三项原因的主要证明文件

原因

主要证明文件

a.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
  • 参与人的回乡证影印本及内地居住证明;
  • 由内地公立医院发出的疾病证明;
  • 如属长期患病或卧病,须另行书面详述患病在内地生活的情况。

b.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 所负担生活费的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参与人的工作证明;
  • 负担生活费声明书(R/6)及主要生活费用的证明文件。

c.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 参与人以书面详述及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