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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此 :
任意性制度供款
适用人士
  1.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4. 其他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受益人登录
  • 申请人可于任何时候自行申请登录;
  • 属上项第4点之申请人在提出登录申请的前十二个月中须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申请当月的在澳日数不计算在内)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方可进行登录; 
    如属下列情况不在澳门,有关期间亦可视为身处澳门,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1.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中学或高等程度课程;
    2. 住院;
    3. 居于内地:
        3.1 年满六十五岁;
        3.2 未满六十五岁,但基于健康原因,尤其是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复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4. 负担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5.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6. 在合作区居住、工作或就读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
    附注: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得许可其他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
  • 倘申请获得批准,登录日期为提交申请之日,并可自作出登录或制度转换的月份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供款,最长可供款至三百六十个月。
供款金额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每月澳门元90元。

供款的缴纳

按季度缴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并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全份供款。

供款地点及方式
逾期缴纳供款
  • 不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供款不得补交,除非:
    1. 在相关法定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加上迟延利息进行缴纳;
    2. 属于经由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接纳的不可抗力情况。
注意事项:

受益人如有收取社会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其收取该援助金期间所承担的供款金额可由社会工作局补助,为此受益人须向社会工作局作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