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任意性制度供款

适用人士
  1. 与僱主为配偶关係或具事实婚姻关係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僱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係的僱员;
  3. 已在退休及抚卹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4. 其他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受益人登录
  • 申请人可于任何时候自行申请登录;
  • 属上项第4点之申请人在提出登录申请的前十二个月中须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申请当月的在澳日数不计算在内)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方可进行登录;
    如属下列情况不在澳门,有关期间亦可视为身处澳门,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1.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中学或高等程度课程;
    2. 因伤病住院;
    3. 年满 65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
    4. 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附註: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得许可其他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
  • 倘申请获得批准,登录日期为提交申请之日,并可自作出登录或制度转换的月份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供款,最长可供款至三百六十个月。
供款金额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每月90澳门元。

供款的缴纳

按季度缴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并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全份供款。

供款地点及方式
逾期缴纳供款
  • 不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供款不得补交,除非:
    1. 在相关法定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加上迟延利息进行缴纳;
    2. 属于经由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接纳的不可抗力情况。
注意事项:

受益人如有收取社会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其收取该援助金期间所承担的供款金额可由社会工作局补助,为此受益人须向社会工作局作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