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简称“非强制央积金”) 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及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足。
个人帐户可由以下3类子帐户组成: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会自动成为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其帐户的结余会自动转入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规定的鼓励性基本款项的发放,视为向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作出的发放,所以帐户拥有人只会获得一次性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不会影响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权利。
不是。公积金计划的供款是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投资,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主及雇员,以及公积金个人计划的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供款,由基金管理实体按供款人的投放分配决定认购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实体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其管理的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可浏览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阅已于非强制央积金登记的退休基金名单。
政府管理子帐户主要是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不可用以接受直接供款。
澳门金融管理局负责按现行法例监管基金管理实体、其业务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运作等,以保障帐户拥有人的权益。
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审批公积金计划及非强制央积金投放项目的登记、监管公积金计划的执行及跟进供款事宜、管理政府管理子帐户、处理非强制央积金提款申请,以及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资讯权。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概况(包括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
(1) “一户通”帐户登入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如需查询更详尽的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资讯,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
可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询,或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以雇主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的日期为起点,该日前已参加该公司/机构的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的现职雇员可选择衔接至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或维持参与私退金,而新入职雇员及没有参加私退金的现职雇员则只可选择参与非强制央积金,不能参与私退金。(详情请参阅“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非强制央积金所定的是基本标准,法律已明确若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设定较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所订者更有利于雇员,则衔接时必须继续适用于已参加私人退休金计划的现职雇员。上述例子雇主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必须维持50,000澳门元。
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须合併计算。例子:雇员已在私退金供款5年,第6年选择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继续供款2年后离职。在计算权益归属时,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都必须为7年,即5年(私退金的供款时间)+2年(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
在税务法例所定限制内,为釐定雇主在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可课税利润,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详情请参阅“税务优惠”)
不可以。如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其聘用的本地雇员均可参与。如属雇主首次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需在接获计划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本地雇员行使参与权利。而对于雇主公积金共同计划生效后聘请的新雇员,雇主需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可选择参与计划。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主及雇员在该基金管理实体管理的退休基金中,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投放的分配比例应至少为5%或其整倍数。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时(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满10年时),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可以。但需注意不得因转换基金管理实体而降低雇员在原基金管理实体获给予的权益,尤其是:雇主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及权益归属,且不能影响供款时间的连续计算。(有关手续详情请参阅“雇主转换基金管理实体”)
可以。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最低标准为以雇员当月基本工资(俗称底薪)的5%进行供款,雇主亦可设定对雇员更为有利的供款计算基础,例如基本报酬(即整份月薪),或设定高于5%的供款比率。
雇主应透过基金管理实体以修改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方式进行调整。(有关手续详情请参阅“雇主修改公积金共同计划资料”)
法律规定的标准仅为最低要求,制度容许雇主提供更有利于雇员的设定,因此,可以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亦可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
是,雇主应就雇员的职级改变尽快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便会按雇员情况不同而作出调整。
雇主可使用该款项以缴纳其他雇员的供款,或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款项,但提取的款项不能获得税务优惠。
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前,透过提交基金管理实体指定的专用表格,将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并清缴最后一期供款。
基金管理实体及社会保障基金会对雇主作出提醒劝喻。如雇主仍然拖欠供款,依法可被强制征收。
倘经证实,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非强制央积金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将之缴交予基金管理实体,则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不可以。但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雇主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缴纳供款,如获批准,雇主可暂停为所有雇员供款最长一年(可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
非强制央积金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参与对象仅限本地雇员,不包括外地雇员,倘雇主拟为外地雇员提供退休保障,可安排其参与私人退休金计划。
雇主或其工作人员,可透过“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或社会保障基金网站“央积金资讯平台”/“网上服务”,查阅相关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记录及帐户结余等资讯。详情请参阅“央积金雇主帐户查询”。
凡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本地雇员,均可参与由雇主设立的公积金共同计划。
不可以。
只可以加入公积金个人计划。
雇员入职后,不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或为散工,雇主及雇员的供款均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翌月开始。
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对雇员是有利的。非强制央积金规定,不论以什么理由终止劳动关系,雇员可获得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均以权益归属计算,雇主不可以将此等供款用作解雇赔偿的抵扣,更好保障雇员权益。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员可在由雇主所选的基金管理实体管理的退休基金中,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时(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满10年时),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前(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未满10年时):按公积金共同计划设立合同的条款处理,即雇主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或雇主可于设立合同中订定,同意将其供款投放分配权转予雇员。
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后: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可以。雇员可透过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提出申请,但每年只可调整1次。
雇员的供款会由雇主从每月工资中扣起,并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
雇员可先向雇主反映有关欠交供款情况,要求雇主补交,倘雇主仍不补交,则雇员可填妥投诉书及提交所需文件予社会保障基金跟进。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如雇员选择不参与,则雇主亦不需为其供款,且雇员需向雇主递交不参与声明书,但不影响日后再次选择参与的权利。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原则是雇主雇员一同供款,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一旦决定参与两名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则该雇员须分别向这两个计划缴纳供款。
不可以。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并获批准,则雇员亦可选择申请中止供款。双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间,不会计算为供款时间。
供款计算基础上限现时为35,360澳门元,雇主及雇员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计算基础下限则为7,445澳门元,如雇员基本工资低于下限,雇员可豁免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但法律容许雇主及雇员共同,或分别就超出部分进行供款。(供款计算基础上、下限与“雇员的最低工资”挂鈎,详情请参阅 “公积金共同计划内容”)
凡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但帐户拥有人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实体设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非强制央积金需要长时间的储蓄和滚存才能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帐户拥有人需透过定期持续供款才能充分受惠。为鼓励帐户拥有人积极参与制度,目前非强制央积金法律并没有就欠交或迟交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订立处罚。然而,帐户拥有人可向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实体查询,是否会就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不全或终止供款而收取费用。
不可以。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应按月缴交,且设有最低供款金额和供款金额上限,目前分别为500澳门元和3,500澳门元。
可以。由帐户拥有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并于通知之日的翌月生效,供款金额目前最低为500澳门元,而调整金额须为一百澳门元的整倍数,上限为3,500澳门元。
帐户拥有人须通知相关基金管理实体终止供款,但需注意基金管理实体会否对终止供款设有额外收费或限制。符合提款条件的帐户拥有人方可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详情请参阅 “款项的提取”)
转移规则如下:
(1) 须转移整个子帐户的结余;
(2) 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但不影响在同一申请内将多个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批准;
(3)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转移,没有次数限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即可;
(4) 劳动关系结束或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转移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至保留子帐户或政府管理子帐户。
可以。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社会保障基金网站“网上服务”或自助服务机(详见列表)办理。
如有需要,亦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带同相关文件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手续。(详情请参阅“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
帐户拥有人须以“一户通”帐户密码登入“网上服务”,如欲了解关于申请“一户通”帐户的详情,请浏览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047/,或向行政公职局查询。
帐户拥有人下载“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以“一户通”帐户密码登入,如欲了解关于申请“一户通”帐户的详情,请浏览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047/,或向行政公职局查询。
使用上述途径办理款项转出申请的前提是帐户拥有人已参与公积金计划,且基金管理实体已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有关资料,如公积金计划刚获批准,资料未传送到社会保障基金,帐户拥有人可能未必可以即时使用上述途径办理款项转出申请。
另外,属以下情况人士,无法办理款项转出申请:
(1) 已有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转入/提款申请正在待审批;
(2) 本年内已有一次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申请获批准;
(3) 并非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4) 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为零;
(5) 没有有效的供款子帐户/保留子帐户。
不需要。
可以。题述情况属于子帐户内款项的转移,不受每月最高供款金额3,500澳门元的限制,但须转移整个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另需注意,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
可以。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或社会保障基金网站“网上服务”办理。
如有需要,亦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带同相关文件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手续。(详情请参阅“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入”)
雇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其供款子帐户的权益:
(1)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此为当雇员没有指定处理方法的预设选项);或
(2)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3)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4) 转至曾在非强制央积金内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如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仍未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则原基金管理实体将于上述期间届满的紧接5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
可以。
可以,但须自帐户拥有人取得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之日起计3个月内,填妥专用表格,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相关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入其个人帐户。
帐户拥有人在发放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并在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每名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只可以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如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从未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符合鼓励性基本款项的要件,则可享有一次性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的权利。
于公佈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当年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的日数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一日。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如未满65岁,但符合法律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前提取款项,详情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款项的提取。另外,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一次。
属私人退休金计划的累积款项,按该计划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而属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累积款项,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可申请提款。
不可以。劳动关系终止前,雇主、雇员的供款是分开记录的,即使符合提款条件,雇员也只可提取自己的供款结余。
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申请提款,60岁至65岁期间只可以此理由提前提取款项一次。
亲临或由他人代交到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及市政署辖下各市民服务中心,也可使用自助服务机或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办理。
可以,但由于提取款项涉及多于一个子帐户,申请人需在专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帐户的结算顺序。
下列合资格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提款申请:
(1) 年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残疾金、社会工作局敬老金;
(2) 未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超过一年;
(3)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特别残疾津贴。
符合提款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中基于以下原因提出申请的话,则可提取金额上限为歷年获分配的政府发放款项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项,但不包括歷年来倘有的收益。
(1)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根据第4/2010号法律的规定正收取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3) 根据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的规定正收取特别残疾津贴。
如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的最后结余计入其遗产内。而该帐户拥有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透过申请可提取其个人帐户余款,但必须递交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或法院发出的证明,「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 第一公证署: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 28574258
- 第二公证署: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三楼 电话: 28554460
- 海岛公证署:澳门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濠珀三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 228827504
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帐户拥有人须年满65岁才可提款,而未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申请提前提取的理由应以文件证明,故必须每年办理提款手续。
自动提款登记是便民措施,对年满65岁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帐户拥有人,在有款项分配的年度,将会发放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加上倘有的收益,无需再指定金额。
由登记翌年起,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在分配款项当年发放。发放条件:
(1) 列入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不包括透过声明异议重新列入名单)
(2) 已办理该年度的在生证明
(3) 该年度未曾申请提取央积金个人帐户款项
须待年满65岁才可办理。
不可以。款项会存入帐户拥有人正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银行帐户。
只需向社保基金申报死亡即可。倘个人帐户内尚有结余,仍须按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继承人提款申请。
可以,但只有6月底前递交的取消申请才会于当年生效。
每年的收益结算日为当年的12月31日,收益会于结算日的翌月内转入个人帐户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而收益金额会因应收益计算期内的每日政府管理子帐户结余、收益率等而有所不同。
不是。收益分配的金额是以政府管理子帐户于收益计算期内每日的结余作计算,有关收益的计算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收益计算例子。
按法例规定,倘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应于结算后予以取消。由于所有于收益结算日 (12月31日) 个人帐户仍生效之拥有人才有权获得分配收益,因此若遗产继承人于11月申请提取结余,该个人帐户于收益结算日前已取消,所以遗产继承人不会获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