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简称“非强制央积金”) 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及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足。
个人帐户可由以下3类子帐户组成: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会自动成为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其帐户的结余会自动转入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规定的鼓励性基本款项的发放,视为向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作出的发放,所以帐户拥有人只会获得一次性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不会影响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权利。
不是。是由市场的基金管理实体负责投资,雇主及雇员、个人计划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实体供款及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实体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其管理的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帐户拥有人可浏览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阅已于非强制央积金登记的退休基金名单。
不能。政府管理子帐户主要是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并非供款帐户。
金融管理局负责按现行法例监管基金管理实体、其业务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运作等,以保障帐户拥有人的权益。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概况(包括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
(1) “一户通”帐户登入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如需查询更详尽的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资讯,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
可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查询,或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索取有关资讯。
雇主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后,原已参加私退金计划的旧雇员可选择衔接至非强制央积金,或选择留在私退金,而新入职雇员则只可参与非强制央积金。(详情请参阅“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非强制央积金所定的是基本标准,法律已明确若私退金计划的设定较央积金所订者更有利于雇员,则衔接时必须继续适用,上述例子雇主衔接到央积金,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必须维持为50,000澳门元。
私人退休金计划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须合併计算。例如:雇员已在私退金计划供款5年,第6年选择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继续供款2年后离职。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都必须以7年作为计算。
不可以。
在税务法例所定限制内,为厘定雇主在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可课税利润,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详情请参阅“税务优惠”)
不可以。雇主加入非强制央积金需开放予全部本地雇员选择加入,且需在收到计划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行使参与权利。但非本地雇员除外。
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主及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部分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但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即使劳动关系未终止,供款的投放分配亦转由雇员选择。
可以。雇主与新基金管理实体订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后,提交相关文件到新基金管理实体办理手续,但须经社保基金批准,并不得降低雇员在原基金管理实体获给予的权益,尤其是:雇主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及权益归属,且不影响供款时间的连续计算。
可以。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最低标准为以雇员每月基本工资(俗称底薪)的5%进行供款,雇主亦可设定对雇员更为有利的供款计算基础,例如基本报酬(即整份月薪)。
雇主应透过基金管理实体以修改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方式进行调整。
法律规定的标准仅为最低要求,制度容许雇主提供更有利于雇员的设定,因此,可以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亦可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
雇主应就雇员的职级变化尽快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便会按雇员情况不同而作出调整。
雇主可使用该款项以缴纳其他雇员的供款,或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款项,但该笔款项不能获得税务优惠。
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透过提交基金管理实体指定的专用表格,将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基金管理实体及社会保障基金会对雇主作出提醒劝喻。如雇主仍然拖欠供款,依法可被强制征收。
倘经证实,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非强制央积金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将之缴交予基金管理实体,则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不可以。但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雇主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如获批准,雇主可暂停为所有雇员供款最长一年(可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
是。
雇主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带同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到社保基金办理手续。(详情请参阅“雇主网上查询申请”)申请成功后,雇主可以“一户通”帐户登入“网上服务”,查阅相关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记录及帐户结余等资讯。
雇员入职后,不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或为散工,供款均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该计划的翌月开始。
对雇员是有利的。非强制央积金规定,雇主在衔接后的供款结余不可以作为解雇赔偿的抵扣。
雇员无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而是由雇主选定基金管理实体,雇员再在该实体已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中,选择自己供款部分的投放分配,而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可由雇员全权选择雇主及自己供款部分的投放分配。
不是。由于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是分开记录的,因此只有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结余时,方可由雇员全权选择投放项目。
可以。雇员可透过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提出申请,但每年只可调整1次。
雇员的供款会由雇主从每月工资中扣起,并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
市民填妥投诉书及提交所需文件予社会保障基金跟进。
只可以加入公积金个人计划。
不可以。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一旦决定参与2个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则该雇员须分别向这2个共同计划缴纳供款。
不可以。但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并获批准,雇员得以此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而双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间,不会计算为供款时间。
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33,280澳门元,雇主及雇员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计算基础下限则为7,007澳门元,如雇员基本工资低于下限,雇员可豁免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但法律容许雇主及雇员共同,或分别就超出部分进行供款。(详情请参阅 “公积金共同计划内容”)
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并没有其他规定。
可以。但帐户拥有人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实体设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计划。
可以。
可以。
需视乎个人计划供款人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实体会否有罚则。
不可以。公积金个人计划供款应按月缴交,且设有上限,目前为3,300澳门元。
可以,由帐户拥有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并于通知之日的翌月生效,供款的调整金额须为一百澳门元的整倍数。
帐户拥有人须通知相关基金管理实体终止供款,但需注意基金管理实体会否对终止供款设有额外收费或限制。符合提款条件的帐户拥有人方可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详情请参阅 “款项的提取”)
转移规则如下:
(1) 须转移整个子帐户的结余;
(2) 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但不影响在同一申请内将多个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保基金批准;
(3)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转移,没有次数限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即可;
(4) 劳动关系结束或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转移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至保留子帐户或政府管理子帐户。
可以。
帐户拥有人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带同相关文件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手续。(详情请参阅“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
亦可透过以下途径办理申请:
(1) “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保基金网站“网上服务”;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4) 自助服务机(详见列表)。
帐户拥有人须以“一户通”帐户密码登入“网上服务”,有关“一户通”的申请手续请向行政公职局查询。
帐户拥有人下载“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以“一户通”帐户密码登入,有关“一户通”的申请手续请向行政公职局查询。
使用上述途径办理款项转出申请的前提是帐户拥有人已参与公积金计划,且基金管理实体已向本基金提供有关资料,如公积金计划刚获批准,资料未传送到社保基金,帐户拥有人可能未必可以即时使用上述途径办理款项转出申请。
另外,属以下情况人士,无法办理款项转出申请:
(1) 已有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转入/提款申请正在待审批;
(2) 本年内已有一次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申请获批准;
(3) 并非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4) 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为零;
(5) 没有有效的供款子帐户/保留子帐户。
不需要。
可以。题述情况属于子帐户内款项的转移,不受每月最高供款金额3,300澳门元的限制,但须转移整个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结余,另需注意,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
可以。
帐户拥有人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带同相关文件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手续。(详情请参阅“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入”)
亦可透过以下途径办理申请:
(1) “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保基金网站“网上服务”;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雇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其供款子帐户的权益:
(1)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此为当雇员没有指定处理方法的预设选项);或
(2)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3)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4) 转至曾在非强制央积金内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如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仍未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则原基金管理实体将于上述期间届满的紧接5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
可以。
可以,但须自帐户拥有人取得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之日起计3个月内,填妥专用表格,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相关权益转入其个人帐户。
帐户拥有人在发放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并在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每名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只可以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如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从未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符合鼓励性基本款项的要件,则可享有一次性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的权利。
于公佈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当年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的日数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一日。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如未满65岁,但符合法律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前提取款项,详情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款项的提取。另外,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一次。
属私人退休金计划的累积款项,按该计划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而属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累积款项,一般情况下年满65岁可申请提款。
不可以。劳动关系终止前,雇主、雇员的供款是分开记录的,即使符合提款条件,雇员也只可提取自己的供款结余。
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申请提款,60岁至65岁期间只可以此理由提前提取款项一次。
亲临或由他人代交到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及市政署辖下4个市民服务中心,或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申请手续。
可以,但由于提取款项涉及多于一个子帐户,申请人需在专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帐户的结算顺序。
下列合资格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提款申请:
(1) 年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残疾金、社会工作局敬老金;
(2) 未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超过一年;
(3)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特别残疾津贴。
符合提款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中基于以下原因提出申请的话,则可提取金额上限为歷年获分配的政府发放款项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项,但不包括歷年来倘有的收益。
(1)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根据第4/2010号法律的规定正收取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3) 根据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的规定正收取特别残疾津贴。
如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的最后结余计入其遗产内。而该帐户拥有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透过申请可提取其个人帐户余款,但必须递交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或法院发出的证明,「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 第一公证署: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 28574258
- 第二公证署: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三楼 电话: 28554460
- 海岛公证署: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 28827502/28827504
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帐户拥有人须年满65岁才可提款,而未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申请提前提取的理由应以文件证明,故必须每年办理提款手续。
自动提款登记是便民措施,对年满65岁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帐户拥有人,在有款项分配的年度,将会发放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加上倘有的收益,无需再指定金额。
由登记翌年起,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在分配款项当年的8月下旬发放。发放条件:
(1) 列入当年6月中旬公佈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
(2) 截至当年6月30日已办理该年度的在生证明
(3) 当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未曾申请提取央积金个人帐户款项
不包括。
须待年满65岁才可办理。
不可以。款项会存入帐户拥有人正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银行帐户。
只需向社保基金申报死亡即可。倘个人帐户内尚有结余,仍须按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障基金办理继承人提款申请。
可以,但只有6月底前递交的取消申请才会于当年生效。
每年的收益结算日为当年的12月31日,收益会于结算日的翌月内转入个人帐户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而收益金额会因应收益计算期内的每日政府管理子帐户结余、收益率等而有所不同。
不是。收益分配的金额是以政府管理子帐户于收益计算期内每日的结余作计算,有关收益的计算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上的收益计算例子。
按法例规定,倘帐户拥有人死亡,其个人帐户应于结算后予以取消。由于所有于收益结算日 (12月31日) 个人帐户仍生效之拥有人才有权获得分配收益,因此若遗产继承人于11月申请提取结余,该个人帐户于收益结算日前已取消,所以遗产继承人不会获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