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常见问题

强制性制度及任意性制度。

201111日生效

适用人士包括: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不适用人士包括:
(1) 雇主自己本人;
(2)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3) 不具支配及领导性质的提供劳务合同关系;
(4)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5)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雇主应于开始聘用雇员紧接的供款月份内,向社会保障基金注册。例如:本地长工雇员于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注册。

雇主应在与该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后紧接的供款月份内,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例如:
(1) 本地长工雇员于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2) 本地长工雇员于9月28日入职,即使入职当月因工作少于15天而毋须供款,但雇主亦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申报入职。

需要。即使雇员已领取养老金,雇主仍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雇员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不具期限劳动合同(长工):
每月90澳门元 (雇主60澳门元,雇员30澳门元);
入职或离职当月,雇员工作满15天便须供款,工作少于15天则不须供款;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 (雇主60澳门元,雇员30澳门元);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 (雇主30澳门元,雇员15澳门元)。

不具期限劳动合同(长工):
按季度缴纳,1月、4月、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例如:4月份缴纳第1季(1月、2月及3月)供款;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1月份工作,便应于2月份缴纳供款。

缴纳供款的地点及支付方式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fss.gov.mo/zh-hans/social/social-guide?id=16#FSS0007B

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雇主可被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雇主可被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在法定期后60日内缴纳供款,须支付迟延利息,金额最少为50澳门元;如60日后仍不缴纳,除迟延利息外,还可被科处最低500澳门元至所欠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

雇主可被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实施犯罪者为法人,处最高360日罚金。

适用人士包括:
(1) 与雇主为配偶、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4) 其他年满18岁或以上的澳门居民,但须在提出登录申请的前12个月中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

申请人可于任何时候自行申请登录。
但申请人如属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则须透过所属部门递交登录申请。
申请人如有收取社会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其收取该援助金期间所承担的供款金额可由社会工作局补助,为此受益人须向社会工作局提交登录申请。

申请人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可亲临、委托他人、或邮寄至社保基金,此外,倘申请人属在提出登录申请的前12个月中身处澳门至少有183日的情况,亦可透过社保电子服务平台网上提出申请。

第4/2010号法律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所有成年的澳门居民如从没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在非受雇的情况下,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任意性制度登录及供款,但在提出登录申请前12个月中须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申请当月的在澳日数不计算在内)。例如,阁下于2021年4月份内提出申请,计算183日的时段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的在澳日数不计算在内。

倘申请人属在提出登录申请的前12个月中身处澳门至少有183日的情况,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保电子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只需输入个人身份及联络资料,声明居澳情况,并上传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便可。倘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自提出申请之月份起登录及缴纳供款。

申请人如因下列情况不在澳门,有关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但须提供相关证明,如无法提供证明,在具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由申请人及两名证人以声明的方式为之:
(1)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中学或高等程度课程;
(2) 因伤病住院;
(3) 年满65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
(4) 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另外,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得许可上述所指以外原因不在澳门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

受益人可以〝一户通〞帐户透过以下方式申请启动当季度的供款: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 网上平台;
(2) 社保基金网页“网上服务”。
例如:于第一季内可申请启动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如此类推。

受益人可受益人可以〝一户通〞帐户透过以下方式申请中止当季度的供款: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 网上平台;
(2) 社保基金网页“网上服务”。
例如:于第一季内可申请最后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类推。

受益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插入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打指纹,认证后便可办理启动 / 中止当季度的供款。
例如:于第一季内可申请启动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或可申请最后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类推。

受益人由受雇转为非受雇的情况下,可向社会保障基金办理启动任意性制度供款;启动供款后,于供款月便可以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 或 受益人编号及电子凭单编号缴纳供款。其后,如重新受雇,可向社会保障基金办理中止任意性制度供款。

属旧制度受益人(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登录),在符合申领养老金的供款要件(供款至少60个月)后/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如没有工作且选择继续缴纳任意性制度供款,养老金的金额不会因此而进行调整,但可继续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给付的保障;而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养老金与疾病津贴的给付依法不得互相重迭,但受益人仍可选择较有利的给付发放。

属新制度受益人(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才登录),养老金金额以实际供款月数除以360按比例计算,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如没有工作且选择继续缴纳任意性制度供款,可于每年四月对养老金的金额进行调整,直至供款满360个月为止。同时,继续供款可继续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给付的保障;在此情况下,养老金与疾病津贴的给付依法不得互相重迭,但受益人仍可选择较有利的给付发放。

正在领取社会工作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其在收取该援助金期间所承担的任意性制度之供款金额可由社会工作局补助,为此受益人须向社会工作局作出申请。

按季度缴纳,1月、4月、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并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全份供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每月90澳门元。

不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供款不得补交,除非:
(1) 在相关法定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加上迟延利息进行缴纳;
(2) 属于经由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接纳的不可抗力情况。

任意性制度受益人或代缴款人,于供款月内登入“一户通”,凭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可使用政付通内的电子支付工具、Mpay手机钱包或信用卡缴纳供款。

受益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纳:
(1) 以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经各缴款方式进行供款(银通网络自动柜员机除外);
(2) 以受益人编号及电子凭单编号缴款,经各缴款方式进行供款,有关编号可于供款月内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本基金“网上服务”平台取得。

现时社保接受以下支付方式缴纳供款:
- 中银手机银行支付
- 丰付宝
- 广发银行移动支付
- 国际付
- 工银e支付
- 极易付
- 澳门通卡 / MPay澳门钱包
- 支付宝
- 信用卡 / 借记卡(银联、VISA、MASTER、大西洋银行发出的美国运通卡)
- 银联闪付 / 银联云闪付
- 支票 / 银行本票(抬头:「社会保障基金」)
- 现金

包括: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及呼吸系统职业病赔偿。具体申领要件及申请方式请浏览社保基金网页的行政手续指南。

  • 2011年第4/2010号法律生效起登录的受益人(新制度受益人)︰只要供款期数最少达60个月,并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即可申领养老金;金额按公式  "养老金上限*实际供款月数/360" 计算;领取养老金后,受益人可继续供款,每年四月按截止前一历年的十二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调整可领取的金额,直至实际供款月数达360个月,便可领取养老金上限。
  • 第4/2010号法律生效前已登录的受益人(旧制度受益人)︰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只要供款期数最少达60个月,年满65岁并符合其他要件,可申领并收取养老金上限。
  • 不论属新制度或旧制度,如受益人申请提前获发养老金,金额尚须按法定年龄百分比作计算,且有关百分比在受益人年满80岁前维持不变。

可以,但由于根据法例规定,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因此社会保障基金会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申请人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的医生评估,经会诊委员会证明受益人处于残疾状况(根据第4/2010号法律规定,如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又或职业病或职业意外,暂时或长期绝对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的受益人,视为处于残疾情况)。

正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须每年办理在生证明,以维持发放有关给付。

有,各项津贴的申请期限如下:

  1. 结婚津贴︰须在结婚日起计60日内提出申请;
  2. 出生津贴︰须在子女出生或被收养日起计60日内提出申请;
  3. 失业津贴︰须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登记之日起至失业状况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如失业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90日),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
  4. 疾病津贴︰须在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状况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如患病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
  5. 丧葬津贴︰须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计1年内提出申请。

各项给付的申请除可以在社保服务点办理外,其中养老金、结婚津贴、出生津贴及丧葬津贴亦可透过 "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保电子服务平台(https://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或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办理申请,详情请浏览社保基金网页的行政手续指南。

不可以,递交的患病证明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注册医生、澳门的医院或澳门卫生中心医生发出方可接受。

可以,但必须递交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影印本(须出示正本作核对)。

申领失业津贴的其中一项要件是申请人须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如因下列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且未从事任何有报酬活动者,视为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

  1.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2. 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失效;
  4. 因企业重组而引致在职人员或部门裁减的情况下废止的劳动合同;
  5. 雇主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

无论属登录于任意性制度或强制性制度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当其仍为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社会保障的其他给付。

服务范围包括强制性制度 – 长工供款、强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外地雇员聘用费。

现时雇主可透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强制性制度雇员的任职资料申报手续、为本地雇员办理受益人登录、查阅及下载本地雇员供款凭单及名表、查阅雇员任职资料、缴款纪录及名表、申请雇主供款证明书;倘聘有外地雇员,亦可查阅及下载缴款纪录及应缴聘用费外雇名表。

已办理有效雇主注册的雇主均可提出申请。雇主、雇主法定代表或其获授权人,可填妥「启动/中止电子申报服务(强制性制度供款)」,按所属行业类别需递交的文件,到临本基金各服务点办理申请手续。
倘雇主曾透过「商社通」成功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将同步开通社保基金电子申报服务。

不需要。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的雇主,将同时开通使用电子申报服务 - 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散工供款及外地雇员聘用费三个类别。

- 使用一户通实体帐户登入: 由工作人员登入号(管理员)进入电子申报系统后,于帐户管理功能设置主帐户。而主帐户持有人须以其工作人员登入号帐户名称及密码登入系统。
- 使用一户通个人帐户登入: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自由及专门职业者(如医生、律师)或以个人身份开立(如街市摊档承租人)的雇主,可指派主帐户持有人透过其“一户通”个人帐户的帐户名称及密码登入系统。

一般情况下,商号的雇主本人、雇主的法定代表、或获授权人为商号的主帐户持有人。而主帐户可透过系统功能,自行增设子帐户,由相关人员协助处理雇员供款资料。

• 使用一户通实体帐户登入:
由工作人员登入号(管理员)进入电子申报系统后,于帐户管理功能内设置。
• 使用一户通个人帐户登入:
倘商号需新增及取消主帐户的持有人,可透过填妥「电子申报服务(强制性制度供款)新增及取消主帐户」,递交新增主帐户的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 / 护照影印本*,向本基金提出新增及取消主帐户申请手续。
(*递交的资料需与申请一户通个人帐户的资料一致)

聘有本地长工雇员的雇主,可于雇员工作季度首日至紧接供款月最后一日,办理长工雇员的任职资料申报手续;
而聘有本地散工雇员的雇主,可于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最后一日,办理散工雇员工作日数申报手续。

雇主可透过系统填妥电子版受益人(本地雇员)登录申报表,及上载该雇员经扫描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电子档(须载有雇员签署的任职声明),并声明申报表内所填之内容已经员工核实正确无误,以完成受益人登录手续。

用户可于相关申报期内登入电子申报系统,透过【申报功能】办理长工雇员的任职情况申报、或办理散工雇员之工作日数申报手续。
完成输入所有申报资料后,由主帐户于申报期内「提交」资料至本基金,以完成申报手续。

1) 倘属本地长工雇员没有变动的情况,或主帐户于雇员工作季度内「提交」申报资料,可于供款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2) 倘主帐户于供款月首日至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提交」申报资料,可于提交申报资料的翌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1) 倘主帐户于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号期间「提交」申报资料,可于供款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2) 倘主帐户于雇员工作月份翌月4号至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提交」申报资料,可于提交申报资料的翌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雇主可于缴款月份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强制性制度 - 长工供款、外地雇员聘用费: 按季度缴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缴纳前一季度之长工供款及外地雇员聘用费;
强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 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散工供款。

採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除可于本基金各服务点、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 网上平台、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指定银行的柜台*缴款外、更可透过电子化缴款渠道如自动转帐、网上银行*及银通网络(Jetco)自动柜员机*缴款。
* 适用于以下情况之雇主:
(1) 长工:
– 于供款月首日下载当季本地长工雇员“没有变动”的凭单;
– 主帐户于长工雇员工作季度内「提交」申报资料;
(2)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 主帐户于散工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号内「提交」申报资料。

于供款月内完成缴款的雇主,可于供款月翌月10号起,于系统内查阅或下载缴款纪录及缴款名表等资料,而有关资料将自该日起于系统内保存1年。

现时雇主可透过「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一併办理财政局雇员职业税及社保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的雇员入职/离职申报手续、散工雇员每月供款资料申报,倘聘有外地雇员,亦可查阅及下载缴纳凭单及应缴聘用费的外地雇员名表;同时,更可于法定供款月内缴纳有关款项。

雇主只需透过「实体使用者帐户」或「个人一户通帐户」登入「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便可使用相关服务。 (一经使用「商社通」的雇主,将同时开通电子申报 – 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强制性制度散工供款、外地雇员聘用费三项服务。)

不需要。雇主只需透过「实体使用者帐户」或「个人一户通帐户」登入「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便可使用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散工供款及外地雇员聘用费三个类别服务。

- 使用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于「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登入画面中点击「实体」,输入实体编号,以「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工作人员登入号」的帐户名称及密码登入。
- 使用一户通个人帐户登入: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自由及专门职业者(如医生、律师)或以个人身份开立(如街市摊档承租人)的雇主,可于「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登入画面中点击「个人」,以「一户通个人帐户」的帐户名称及密码登入。

可参考「一户通」网站内之指引办理重设资料手续,详情可参阅:
一户通实体帐户:https://entity-account.gov.mo/zh-hant/login-help/
一户通个人帐户:https://account.gov.mo/account/index.html?lang=zh-hant#/help

以实体使用者帐户-工作人员登入号(管理员)登入一户通系统(网址:https://entity-account.gov.mo/),然后点选「政府服务列表」,分别选择「商社通-入职申报」、「商社通-离职申报」、「散工雇员每月供款资料申报 」,(「澳门公共服务商社通」-「商社员工/企业员工」),并在群组内设置有权限使用的工作人员登入号,完成设置后,具权限的人员便可使用「商社通」相关服务。
请参阅《“商社通”社保基金服务之权限设定指引》

聘有本地长工雇员的雇主,可于雇员工作季度首日至紧接供款月最后一日,办理长工雇员的任职资料申报手续。

聘有本地散工雇员的雇主,可于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最后一日,办理散工雇员工作日数申报手续。

用户可于「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选取「入职及离职申报」,申报雇员的任职变动情况。
(如有关雇员为散工雇员,在申报入职日期后,需同时于「散工雇员每月供款资料申报 」内申报散工雇员的工作日数。)

倘当季本地长工雇员没有变动的情况,可直接于供款月首日透过「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下载凭单及缴款。

1) 倘主帐户于雇员工作季度内「提交」申报资料,可于供款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2) 倘主帐户于供款月首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提交」申报资料,可于提交申报资料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1) 倘主帐户于雇员工作月份内「提交」申报资料,可于供款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2) 倘主帐户于供款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提交」申报资料,可于提交申报资料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雇主可于缴款月份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查阅及下载资料。

强制性制度 - 长工供款、外地雇员聘用费: 按季度缴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缴纳前一季度之长工供款及外地雇员聘用费; 强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 : 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散工供款。

于「商社通」平台申报雇员任职资料之雇主,可透过「商社通」及「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网上银行*、自动转帐、银通网络(Jetco)自动柜员机*、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指定银行的柜台*及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款。
* 适用于以下情况之雇主:
(1) 长工:
– 于供款月首日下载当季本地长工雇员“没有变动”的凭单;
– 主帐户于长工雇员工作季度内「提交」申报资料;
(2)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 主帐户于散工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号内「提交」申报资料。

于供款月内完成缴款的雇主,可于供款月翌月10号起,于系统内查阅或下载缴款纪录及缴款名表等资料,而有关资料将自该日起于系统内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