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证明简介

按照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领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须每年办理在生证明,以维持给付发放。

在生证明每年由1月1日开始接受办理,倘于当年三月底仍未办理,养老金/残疾金由四月份起暂停发放,直至受益人补办手续后,有权收取的给付可获恢復发放。

办理方式

为方便长者和残疾人士办理在生证明,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以下的办理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