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公积金供款计划简介

公积金供款计划包括:
  1.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愿设立,雇员自愿参与(注1,2)。请按此参阅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设立及参与步骤
  2. 公积金个人计划 :由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自愿设立及参与。请按此参阅公积金个人计划的设立步骤
公积金供款计划内关于基金管理实体(注3)及退休基金的选择权,按供款计划的不同,选择权亦有不同的规定:
公积金共同计划
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注4),雇主及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部分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但投放的分配比例应至少为5%或其整倍数。
公积金个人计划
由个人计划供款人全权选择。
*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权益时,转由该雇员决定雇主供款部分的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雇主亦可由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起便将其供款的投放权转予相关雇员。
 
(注)
(1)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雇主”是指透过合同,支配及领导雇员工作,并向雇员支付报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无法律人格之社团或特别委员会。
(2)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可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但仍可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
(3)“基金管理实体”是指获得二月八日第6/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且根据第7/2017号《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的规定获准在非强制央积金登记其管理的一项或多项退休基金的实体。
(4)雇主其后亦可申请转换基金管理实体,但须经社保基金批准,并不得降低雇员在原基金管理实体获给予的权益,尤其是:雇主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及权益归属,且不影响供款时间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