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受益人死亡

根据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倘受益人已去世︰

  1. 已承担受益人丧葬费用的人士,可自受益人死亡日起计一年内申请丧葬津贴(申请手续)。

  2. 如受益人去世当月有养老金/残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给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员。

  3. 由于受益人可收取的养老金/残疾金至其去世当月为止,故此︰

    • 倘受益人的家属或亲友得悉受益人已去世,应尽快携同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影印本及受益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到临社会保障基金作出通知;

    • 受益人去世翌月起收取的养老金/残疾金属不当收取的给付,应予偿还,故其家属或继承人在通知本基金受益人死亡之事实时,应一併处理有关偿还的事宜。

    此外,提请注意,自死者死亡之日起2天内家属应向民事登记局办理死亡登记,如于外地死亡,家属无须在民事登记局办理死亡登记,但须向身份证明局申报,并附上相关死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