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歷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于特别分配金额批示公佈的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至其政府管理子帐户: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二十二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因下列原因未能身处澳门183日而不被列入分配款项名单的帐户拥有人可提出声明异议,但必须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年满六十五岁;
(四) 住所在内地,未年满六十五岁,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五)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六)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七)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八)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可酌情例外许可。
3. 帐户拥有人获得款项的权利主张时效为自分配款项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的三年。
分配款项年度 | 提出获得款项权利的时效 |
2024 | 至2027年12月31日 |
2010-2020 | 已逾期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