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此 : 主页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供款制度 公积金共同计划 税务优惠 税务优惠 为釐定雇主在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可课税利润,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 例子: • 假设雇员甲及其雇主已参与非强制央积金 • 雇员甲每月基本工资:10,000澳门元 • 雇主供款比率为5% 即雇主供款金额:10,000澳门元X 5% =500澳门元 • 根据现行税务法例规定,雇主供款金额可享税务优惠=500澳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