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此 : 主页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分配制度 政府管理子帐户分配款项 不当发放款项 不当发放款项 1. 帐户拥有人不当收取的款项可在个人帐户结余内以扣除方式退回。 2. 如结余不足,帐户拥有人应自接获退回通知起计九十日内退回金额。逾期仍未退回,则进行强制征收。 3. 经帐户拥有人申请,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项。分期退回的许可应定明分期退回的期数、每期退回的金额及有关的到期日。在相关到期日后六十日内仍未退回款项,则进行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