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調整養老金發放方式需考慮制度中所有受益人權益

2014-08-13

2007年提出的《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中,建議允許受益人提前獲發養老金,主要是由於當時社會要求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下調至60歲,但在綜合考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本澳人力資源的供求及人口壽命延長等因素後,認為降低養老金年齡非常困難,但體恤到「部份人士受工作技能、身體條件或行業特性所限,往往需要在65歲前退休,這批人士必需要等到65歲以後才合資格領取養老金,這樣,在其達到領取養老金資格前的生活質素會受到影響。」因此建議允許合資格的申請人可提前申領養老金,但「每月不能領取整份養老金,而是按一個百分比計算其應得金額。」且提前獲發養老金受益人於80歲前將一直按申請時年齡對應百分比計算應得養老金,年滿80歲以後則可獲發放全份養老金。當時建議有關百分比計算如下表(後來第4/2010號法律所載計算表年齡單位細化至月):

開始領取年齡(歲) 應得百分比(%)
60 75
61 79
62 83
63 88
64 94
65 100

其後,政府在2008年推出《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總結社會對調整養老金發放制度的意見,指「不少團體認為領取養老金年齡下調後,按比例領取養老金是合理的,但亦有部份團體及人士提出應無條件把領取養老金年齡提前至年滿60歲,並建議應可領取全份養老金。還有一些團體、學者不贊成下調領取養老金年齡,認為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上調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趨勢背道而馳。」由於社會大多數意見共識應實施提前獲發養老金,且為保障按制度規定年滿65歲才申領養老金受益人的權益,認同提前獲發養老金受益人須按一定比例領取養老金至年滿80歲,政府遂於同年起允許受益人按上述規定提前獲發養老金。

提前獲發養老金本為惠民措施,在面對全球老齡化的時代,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必須以能長遠持續發展為目標,維持或考慮上調養老金年齡是世界各國或地區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趨勢,本澳亦不例外,但為回應年滿60歲且生活出現困難,或需提前退休人士的需求,政府允許受益人按比例提前獲發養老金,有關措施屬非強制性,受益人可以因應自身意願、健康狀況及家庭經濟等多方面考慮後決定是否提前獲發養老金。

就社會有意見認為按目前第4/2010號法律規定的公式計算提前獲發養老金,在其他條件相同下,會使提前獲發養老金的受益人比起年滿65歲才領取的受益人,至80歲時領取的養老金總額為少,認為現有計算方式不公平,社會保障基金已於去年委託顧問公司就有關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進行精算研究。顧問公司參考了其他實施類似制度且允許提前獲發養老金的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在同時考慮橫向及縱向公平性,並在精算等值概念等的前提下,對現有提前獲發養老金計算方式進行檢視,並提出了一些意見及建議。其中包括現有計算方式中,提前獲發養老金的百分比相對參考國家或地區為高,一般提前五年領取養老金的百分比大約是70%,而本澳是75%,同時有關百分比只維持到80歲,亦比起國際上一般維持至受益人死亡的做法優越,同時,社會保障制度具有跨代共濟的功能,故應考慮生存機率作計算,令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可同時體現橫向及縱向公平性。

由於在社會保障制度中領取養老金的受益人不單只有提前獲發養老金的人士,因此,在計劃調整計算方式時,應整體考慮制度中所有受益人的權益。目前,政府正就報告的意見及建議進行審視和分析,會以整體養老金發放制度達至公平性為主要考慮及目標。當有進一步結果時,會再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