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受益人死亡

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倘受益人已去世︰

  1. 已承擔受益人喪葬費用的人士,可自受益人死亡日起計一年內申請喪葬津貼(申請手續)。

  2. 如受益人去世當月有養老金/殘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

  3. 由於受益人可收取的養老金/殘疾金至其去世當月為止,故此︰

    • 倘受益人的家屬或親友得悉受益人已去世,應儘快攜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影印本及受益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到臨社會保障基金作出通知;

    • 受益人去世翌月起收取的養老金/殘疾金屬不當收取的給付,應予償還,故其家屬或繼承人在通知本基金受益人死亡之事實時,應一併處理有關償還的事宜。

    此外,提請注意,自死者死亡之日起2天內家屬應向民事登記局辦理死亡登記,如於外地死亡,家屬無須在民事登記局辦理死亡登記,但須向身份證明局申報,並附上相關死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