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保障基金屬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隸屬社會文化司,負責執行社會保障範疇的各項政策措施及管理有關資源。

社會保障基金於1990年3月23日成立,當時主要是為本地僱員提供社會保障。透過實施第84/89/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向本地僱員提供年老、失業、疾病時的經濟補助。隨著社會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不斷致力擴大社保覆蓋範圍及進行各項服務改革,包括自1993年起,陸續增加自願供款(已停止為他人工作的人士可繼續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新增福利項目;為使社保職能及資源更集中在養老保障上,於2007年將救濟金撥歸社會工作局負責;2008年回應社會訴求,下調養老金申領年齡等。

居民生活得到保障是社會和諧及發展的基礎,構建相對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更是其中的重要基石。隨著社會老齡化現象加劇,居民對全民受保的訴求日殷,2008年11月,特區政府公佈《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核心內容是構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即透過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本澳居民都能夠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而退休後較寬裕生活保障則由第二層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支持。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至此,本澳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踏入了嶄新的里程碑。而為有效落實新增職能,新《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亦於2017年7月18日起生效。

2020年,社會保障基金迎來成立30周年,將繼續致力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確保社會保障長效機制的可持續發展,同時積極推動更多居民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有序促使制度邁向強制實施,進一步加強澳門居民的養老生活保障。

更新日期:2021年3月
歷史發展

八十年代,澳門持續的經濟起飛喚起了社會對於保障本地勞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訴願。在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於1989年12月18日頒佈第84/89/M號法令,制訂出社會保障制度,並設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執行制度的機構。

3月23日社會保障基金正式運作,隸屬當時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為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並設行政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委員包括政府及勞資團體的代表。社會保障基金成立的目的,是透過執行社會保障制度,使本澳居民在因年老、殘疾、失業及患病等原因而不能工作時能得到生活保障。

初期保障對象主要是為他人工作的本地長工,給付項目包括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喪失工作能力金、疾病津貼及肺塵埃沉着病的賠償等。

1993年10月18日,第58/93/M號法令通過,將臨時工納入受社會保障的範圍及增加自願供款,擴闊了供款層面;改善現有福利,包括增添新的福利項目(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和喪葬津貼等)及額外給付;制訂領取養老金須供款最少60個月的規定和引入對沒有履行供款義務的僱主的處罰制度等,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及後,為使自僱人士同樣得到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社保基金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自2001年至2007年間逐步將30類不同行業的自僱勞工,如保險從業員、導遊、醫生、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的士司機等勞工納入社會保障制度。

1999年回歸後,社會保障基金由經濟財政司管轄。

2007年,為配合社會工作局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在第6/2007號行政法規推出後,將過往透過社保基金發放的救濟金個案,改為由社會工作局發放,使“社會保障”與“社會救濟”兩個概念得到更清晰的界定。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關係法》,將家務工作者納入其適用範圍,僱主有責任為本地及非本地家務工作者繳納供款,而本地家務工作者與一般本地僱員一樣被納入社會保障制度並享有同等福利。

2010年4月26日生效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則規定僱主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

另外,為滿足居民對下調養老金領取年齡的訴求,特區政府在2008年起容許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受益人,按百份比收取養老金。

特區政府為使本澳居民在退休後生活得到保障,於2008年提出了包括第一層的社會保障制度及第二層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想。

2011年,社會保障基金轉由社會文化司管轄,同時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生效,將供款制度進行革新,推出強制性及任意性供款制度,使保障覆蓋範圍擴展至全民;而第二層中央公積金制度,在2009年透過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首先展開規範政府撥款的工作,並於2010年首次向合資格參與人個人帳戶注入撥款。2012年10月15日,《公積金個人帳戶》法案生效,取代《中央儲蓄制度》,為建立包含僱主及僱員供款的非強制中央公積金制度構建了基礎,逐步推進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實現。

其後,社會保障基金編製《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建議方案的初稿,並在2014年進行廣泛諮詢。經總結各界意見後向立法會呈交法律草案,並在2017年5月31日獲得細則性通過。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澳門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自此邁入新階段。

隨著《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標誌着社會保障基金的核心職能將由單一執行《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同時執行《社會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7年7月18日生效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增設一名副主席和一廳四處(包括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公積金綜合事務處、公積金帳戶管理處、投資事務處、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以有效落實施政目標及履行新增職能。

2018年1月正式推出“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為有意再就業的受益人提供試工機會,提升他們重投勞動市場的動機和信心,助其融入社會。同年10月,特區政府透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為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運作,2019年8月13日生效的第14/2019號法律《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資源》,旨在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來源,並規定將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的澳門特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的3%撥予社會保障基金。

2020年,社會保障基金踏入30周年,服務網絡經過多年的完善,已從過去望德堂區辦事處的單一服務點,擴展至皇朝、黑沙環及離島區均設有辦事處或服務專區,居民亦可透過各種電子方式查詢及辦理大部分社保服務。

社會保障基金會繼續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推動第二層央積金制度過渡至強制性,讓居民可以得到更好的養老生活保障;積極推動電子政務,為居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社保服務。

更新日期:2021年3月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