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以下資格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款項,基於不同的原因,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申請提款的原因 | 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 以分配制度累計金額為上限(註3) |
已年滿65歲(註1) | √ | |
未滿65歲,但屬以下情況: | ||
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 | |
年滿60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註2) | √ | |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 √ | |
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 | |
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 √ | |
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 | √ |
(註1)年滿65歲且正收取社保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帳戶擁有人可辦理自動提款登記。
(註2)申請經批准後,其後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取款項。
(註3)上限為歷年獲政府注入帳戶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款項減去累計提取的款項。
注意事項
- 供款子帳戶內僱主的供款結餘需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方可申請提取;
- 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