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供款計劃包括:
-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註1,2)。請按此參閱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設立及參與步驟
- 公積金個人計劃 :由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自願設立及參與。請按此參閱公積金個人計劃的設立步驟
公積金供款計劃內關於基金管理實體(註3)及退休基金的選擇權,按供款計劃的不同,選擇權亦有不同的規定:
公積金共同計劃
由僱主選擇基金管理實體(註4),僱主及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部分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但投放的分配比例應至少為5%或其整倍數。
公積金個人計劃
由個人計劃供款人全權選擇。
*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權益時,轉由該僱員決定僱主供款部分的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僱主亦可由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起便將其供款的投放權轉予相關僱員。
(註)
(1)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僱主”是指透過合同,支配及領導僱員工作,並向僱員支付報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無法律人格之社團或特別委員會。
(2)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可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但仍可參與公積金個人計劃。
(3)“基金管理實體”是指獲得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許可,且根據第7/2017號《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的規定獲准在非強制央積金登記其管理的一項或多項退休基金的實體。
(4)僱主其後亦可申請轉換基金管理實體,但須經社保基金批准,並不得降低僱員在原基金管理實體獲給予的權益,尤其是:僱主供款比率、供款計算基礎及權益歸屬,且不影響供款時間的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