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常見問題

設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簡稱“非強制央積金”) 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個人帳戶可由以下3類子帳戶組成:
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
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於2018年1月1日生效,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會自動成為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其帳戶的結餘會自動轉入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規定的鼓勵性基本款項的發放,視為向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作出的發放,所以帳戶擁有人只會獲得一次性的鼓勵性基本款項。

不會影響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權利。

不是。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是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投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主及僱員,以及公積金個人計劃的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供款,由基金管理實體按供款人的投放分配決定認購基金單位。

基金管理實體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將其管理的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設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登記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

可瀏覽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資訊平台,查閱已於非強制央積金登記的退休基金名單。

政府管理子帳戶主要是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不可用以接受直接供款。

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按現行法例監管基金管理實體、其業務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資組合及其運作等,以保障帳戶擁有人的權益。
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審批公積金計劃及非強制央積金投放項目的登記、監管公積金計劃的執行及跟進供款事宜、管理政府管理子帳戶、處理非強制央積金提款申請,以及保障利害關係人的資訊權。

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概況(包括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
(1) “一戶通”帳戶登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資訊平台
(2)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3) “一戶通”網上平台
如需查詢更詳盡的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資訊,可聯絡基金管理實體。

可於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資訊平台查詢,或聯絡基金管理實體索取有關資訊。

可聯絡基金管理實體索取有關資訊。

以僱主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的日期為起點,該日前已參加該公司/機構的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的現職僱員可選擇銜接至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或維持參與私退金,而新入職僱員及没有參加私退金的現職僱員則只可選擇參與非強制央積金,不能參與私退金。(詳情請參閱公積金共同計劃與私人退休金計劃的銜接

非強制央積金所定的是基本標準,法律已明確若私人退休金計劃的設定較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所訂者更有利於僱員,則銜接時必須繼續適用於已參加私人退休金計劃的現職僱員。上述例子僱主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必須維持50,000澳門元。

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須合併計算。例子:僱員已在私退金供款5年,第6年選擇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繼續供款2年後離職。在計算權益歸屬時,私退金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都必須為7年,即5年(私退金的供款時間)+2年(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

在稅務法例所定限制內,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詳情請參閱“稅務優惠”)

不可以。如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其聘用的本地僱員均可參與。如屬僱主首次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需在接獲計劃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所有本地僱員行使參與權利。而對於僱主公積金共同計劃生效後聘請的新僱員,僱主需與僱員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可選擇參與計劃。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僱主及僱員在該基金管理實體管理的退休基金中,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投放的分配比例應至少為5%或其整倍數。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時(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滿10年時),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可以。但需注意不得因轉換基金管理實體而降低僱員在原基金管理實體獲給予的權益,尤其是:僱主供款比率、供款計算基礎及權益歸屬,且不能影響供款時間的連續計算。(有關手續詳情請參閱“僱主轉換基金管理實體”)

可以。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最低標準為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俗稱底薪)的5%進行供款,僱主亦可設定對僱員更為有利的供款計算基礎,例如基本報酬(即整份月薪),或設定高於5%的供款比率。

僱主應透過基金管理實體以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方式進行調整。(有關手續詳情請參閱“僱主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資料”)

法律規定的標準僅為最低要求,制度容許僱主提供更有利於僱員的設定,因此,可以同時提供多間基金管理實體供僱員選擇,亦可提供優於標準的供款計算基礎、供款比率等。

是,僱主應就僱員的職級改變儘快通知基金管理實體,基金管理實體便會按僱員情況不同而作出調整。

僱主可使用該款項以繳納其他僱員的供款,或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取款項,但提取的款項不能獲得稅務優惠。

僱主應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前,透過提交基金管理實體指定的專用表格,將勞動關係終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實體,並清繳最後一期供款。

基金管理實體及社會保障基金會對僱主作出提醒勸喻。如僱主仍然拖欠供款,依法可被強制徵收。

倘經證實,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非強制央積金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基金管理實體,則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

不可以。但倘僱主因出現重大經濟理由,僱主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中止繳納供款,如獲批准,僱主可暫停為所有僱員供款最長一年(可按規定提出續期申請)。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參與對象僅限本地僱員,不包括外地僱員,倘僱主擬為外地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可安排其參與私人退休金計劃。

僱主或其工作人員,可透過“商社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或社會保障基金網站“央積金資訊平台”/“網上服務”,查閱相關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記錄及帳戶結餘等資訊。詳情請參閱“央積金僱主帳戶查詢”

凡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本地僱員,均可參與由僱主設立的公積金共同計劃。

不可以。

只可以加入公積金個人計劃。

僱員入職後,不論是否處於試用期或為散工,僱主及僱員的供款均自僱員書面同意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翌月開始。

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對僱員是有利的。非強制央積金規定,不論以什麼理由終止勞動關係,僱員可獲得僱主的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均以權益歸屬計算,僱主不可以將此等供款用作解僱賠償的抵扣,更好保障僱員權益。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僱員可在由僱主所選的基金管理實體管理的退休基金中,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時(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滿10年時),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前(如按非強制央積金標準,供款時間未滿10年時):按公積金共同計劃設立合同的條款處理,即僱主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或僱主可於設立合同中訂定,同意將其供款投放分配權轉予僱員。
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僱員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後:僱員有權決定僱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可以。僱員可透過僱主向基金管理實體提出申請,但每年只可調整1次。

僱員的供款會由僱主從每月工資中扣起,並轉交予基金管理實體。

僱員可先向僱主反映有關欠交供款情況,要求僱主補交,倘僱主仍不補交,則僱員可填妥投訴書及提交所需文件予社會保障基金跟進。

在現時的非強制性階段,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如僱員選擇不參與,則僱主亦不需為其供款,且僱員需向僱主遞交不參與聲明書,但不影響日後再次選擇參與的權利。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原則是僱主僱員一同供款,在現時的非強制性階段,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一旦決定參與兩名僱主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則該僱員須分別向這兩個計劃繳納供款。

不可以。倘僱主因出現重大經濟理由,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中止供款並獲批准,則僱員亦可選擇申請中止供款。雙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間,不會計算為供款時間。

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現時為35,360澳門元,僱主及僱員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計算基礎下限則為7,445澳門元,如僱員基本工資低於下限,僱員可豁免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但法律容許僱主及僱員共同,或分別就超出部分進行供款。(供款計算基礎上、下限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詳情請參閱 “公積金共同計劃內容”

凡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

可以。但帳戶擁有人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實體設立一個公積金個人計劃。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非強制央積金需要長時間的儲蓄和滾存才能發揮養老保障的作用,因此帳戶擁有人需透過定期持續供款才能充分受惠。為鼓勵帳戶擁有人積極參與制度,目前非強制央積金法律並没有就欠交或遲交公積金個人計劃供款訂立處罰。然而,帳戶擁有人可向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實體查詢,是否會就公積金個人計劃供款不全或終止供款而收取費用。

不可以。公積金個人計劃供款應按月繳交,且設有最低供款金額和供款金額上限,目前分別為500澳門元和3,500澳門元。

可以。由帳戶擁有人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實體,並於通知之日的翌月生效,供款金額目前最低為500澳門元,而調整金額須為一百澳門元的整倍數,上限為3,500澳門元。

帳戶擁有人須通知相關基金管理實體終止供款,但需注意基金管理實體會否對終止供款設有額外收費或限制。符合提款條件的帳戶擁有人方可提取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詳情請參閱 “款項的提取”)

轉移規則如下:
(1) 須轉移整個子帳戶的結餘;
(2) 政府管理子帳戶每年只可轉出及轉入各一次(但不影響在同一申請內將多個子帳戶的款項轉移至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批准;
(3) 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的轉移,沒有次數限制,通知基金管理實體即可;
(4) 勞動關係結束或公積金個人計劃終止供款時,才可轉移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至保留子帳戶或政府管理子帳戶。

可以。

帳戶擁有人可透過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社會保障基金網站“網上服務”自助服務機(詳見列表)辦理。

如有需要,亦可親臨或委託他人帶同相關文件到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手續。(詳情請參閱“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

帳戶擁有人須以“一戶通”帳戶密碼登入“網上服務”,如欲了解關於申請“一戶通”帳戶的詳情,請瀏覽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或向行政公職局查詢。

帳戶擁有人下載“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以“一戶通”帳戶密碼登入,如欲了解關於申請“一戶通”帳戶的詳情,請瀏覽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或向行政公職局查詢。

使用上述途徑辦理款項轉出申請的前提是帳戶擁有人已參與公積金計劃,且基金管理實體已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有關資料,如公積金計劃剛獲批准,資料未傳送到社會保障基金,帳戶擁有人可能未必可以即時使用上述途徑辦理款項轉出申請。
另外,屬以下情況人士,無法辦理款項轉出申請:
(1) 已有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轉入/提款申請正在待審批;
(2) 本年內已有一次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申請獲批准;
(3) 並非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
(4) 政府管理子帳戶的結餘為零;
(5) 沒有有效的供款子帳戶/保留子帳戶。

不需要。

可以。題述情況屬於子帳戶內款項的轉移,不受每月最高供款金額3,500澳門元的限制,但須轉移整個政府管理子帳戶的結餘,另需注意,政府管理子帳戶每年只可轉出及轉入各一次。

可以。

帳戶擁有人可透過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社會保障基金網站“網上服務”辦理。

如有需要,亦可親臨或委託他人帶同相關文件到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手續。(詳情請參閱“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入”

僱員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理其供款子帳戶的權益:
(1)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內繼續滾存(此為當僱員没有指定處理方法的預設選項);或
(2) 轉移至政府管理子帳戶;或
(3)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帳戶,可轉移至其他供款子帳戶;或
(4) 轉至曾在非強制央積金內在其他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作整合。
如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起計3個月內,仍未申請將其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子帳戶,則原基金管理實體將於上述期間屆滿的緊接5個工作日內為僱員開立保留子帳戶,以記錄從供款子帳戶轉入的款項。

可以。

可以,但須自帳戶擁有人取得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權益之日起計3個月內,填妥專用表格,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將相關權益的全部或部分轉入其個人帳戶。

帳戶擁有人在發放款項當年的1月1日仍在生,並在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得鼓勵性基本款項: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22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每名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只可以獲得一次鼓勵性基本款項。

帳戶擁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但必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內地且:
(1) 年滿65歲者;
(2) 未滿65歲者,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五) 負擔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帳戶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如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從未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只要在任一曆年內符合鼓勵性基本款項的要件,則可享有一次性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的權利。

於公佈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當年11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22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帳戶擁有人身處澳門的日數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紀錄為準,只要在一天內曾身處澳門,便計算為身處澳門一日。

帳戶擁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但必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內地且:
(1) 年滿65歲者;
(2) 未滿65歲者,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五) 負擔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帳戶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年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如未滿65歲,但符合法律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前提取款項,詳情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上的款項的提取。另外,帳戶擁有人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

屬私人退休金計劃的累積款項,按該計劃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而屬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累積款項,一般情況下年滿65歲可申請提款。

不可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僱主、僱員的供款是分開記錄的,即使符合提款條件,僱員也只可提取自己的供款結餘。

以“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申請提款,60歲至65歲期間只可以此理由提前提取款項一次。

可以,但由於提取款項涉及多於一個子帳戶,申請人需在專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帳戶的結算順序。

下列合資格的個人帳戶擁有人,可透過自助服務機辦理提款申請:
(1) 年滿65歲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殘疾金、社會工作局敬老金;
(2) 未滿65歲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超過一年;
(3) 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特別殘疾津貼。

符合提款資格的帳戶擁有人可以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其中基於以下原因提出申請的話,則可提取金額上限為歷年獲分配的政府發放款項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項,但不包括歷年來倘有的收益。
(1) 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2) 根據第4/2010號法律的規定正收取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3) 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的規定正收取特別殘疾津貼。

如帳戶擁有人死亡,其個人帳戶的最後結餘計入其遺產內。而該帳戶擁有人的合法遺產繼承人透過申請可提取其個人帳戶餘款,但必須遞交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或法院發出的證明,「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可到以下地點辦理:

- 第一公證署: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電話: 28574258
- 第二公證署: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電話: 28554460
- 海島公證署: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電話: 28827504

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帳戶擁有人須年滿65歲才可提款,而未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申請提前提取的理由應以文件證明,故必須每年辦理提款手續。

自動提款登記是便民措施,對年滿65歲且符合發放條件的帳戶擁有人,在有款項分配的年度,將會發放該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加上倘有的收益,無需再指定金額。

由登記翌年起,在符合發放條件的前提下,在分配款項當年的8月下旬發放。發放條件:

(1) 列入當年6月中旬公佈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2) 截至當年6月30日已辦理該年度的在生證明
(3) 當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未曾申請提取央積金個人帳戶款項

不包括。

須待年滿65歲才可辦理。

不可以。款項會存入帳戶擁有人正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銀行帳戶。

只需向社保基金申報死亡即可。倘個人帳戶內尚有結餘,仍須按照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到社會保障基金辦理繼承人提款申請。

可以,但只有6月底前遞交的取消申請才會於當年生效。

每年的收益結算日為當年的12月31日,收益會於結算日的翌月內轉入個人帳戶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而收益金額會因應收益計算期內的每日政府管理子帳戶結餘、收益率等而有所不同。

不是。收益分配的金額是以政府管理子帳戶於收益計算期內每日的結餘作計算,有關收益的計算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上的收益計算例子

按法例規定,倘帳戶擁有人死亡,其個人帳戶應於結算後予以取消。由於所有於收益結算日 (12月31日) 個人帳戶仍生效之擁有人才有權獲得分配收益,因此若遺產繼承人於11月申請提取結餘,該個人帳戶於收益結算日前已取消,所以遺產繼承人不會獲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