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維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內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並解決了雙重參保繳費的問題。

基此,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澳門居民,可按《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參加內地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在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同時,已參加澳門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的澳門居民,亦可以憑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出具的供款紀錄,向內地申請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