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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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制度
-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哪兩種供款制度?
強制性制度及任意性制度。
-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於何時生效?
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哪兩種供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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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制度供款
- 哪些人士適用強制性制度?
適用人士包括: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不適用人士包括:
(1) 僱主自己本人;
(2)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3) 不具支配及領導性質的提供勞務合同關係;
(4)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5)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僱主應於何時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
僱主應於開始聘用僱員緊接的供款月份內,向社會保障基金註冊。例如:本地長工僱員於8月入職,僱主便須在10月註冊。
- 若僱主聘用的員工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何時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僱主應在與該僱員建立勞動關係後緊接的供款月份內,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例如:
(1) 本地長工僱員於8月入職,僱主便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2) 本地長工僱員於9月28日入職,即使入職當月因工作少於15天而毋須供款,但僱主亦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申報入職。 - 僱主是否需要為已領取養老金的僱員繳納供款?
需要。即使僱員已領取養老金,僱主仍須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
- 現時強制性制度供款的金額是多少?
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入職或離職當月,僱員工作滿15天便須供款,工作少於15天則不須供款;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45澳門元 (僱主30澳門元,僱員15澳門元)。 -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期限為何?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例如:4月份繳納第1季(1月、2月及3月)供款;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僱員在1月份工作,便應於2月份繳納供款。 -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地點及方式為何?
繳納供款的地點及支付方式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guide?id=16#FSS0007B。 - 僱主不按期向社會保障基金註冊,有何法律後果?
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僱主可被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 不按期為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有何法律後果?
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僱主可被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 不在法定繳納期內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有何法律後果?
在法定期後60日內繳納供款,須支付遲延利息,金額最少為50澳門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還可被科處最低500澳門元至所欠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
-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有何法律後果?
僱主可被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 哪些人士適用強制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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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制度供款
- 哪些人士適用任意性制度?
適用人士包括:
(1) 與僱主為配偶、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2)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3)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4) 其他年滿18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但須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 - 任意性制度於何時登錄?
申請人可於任何時候自行申請登錄。
但申請人如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則須透過所屬部門遞交登錄申請。
申請人如有收取社會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其收取該援助金期間所承擔的供款金額可由社會工作局補助,為此受益人須向社會工作局作出申請。 - 任意性制度登錄申請是否必須親臨辦理?
申請人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可親臨、委託他人、或郵寄至社保基金,此外,倘申請人屬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至少有183日的情況,亦可透過社保電子服務平台網上提出申請。
- 現時為非受僱且從沒有在社保登錄的人士,可否登錄及供款?申請條件如何?
第4/2010號法律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所有成年的澳門居民如從沒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在非受僱的情況下,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任意性制度登錄及供款,但在提出登錄申請前12個月中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申請當月的在澳日數不計算在內)。例如,閣下於2021年4月份內提出申請,計算183日的時段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的在澳日數不計算在內。
- 如何在網上辦理任意性制度登錄申請?
倘申請人屬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至少有183日的情況,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提出申請,只需輸入個人身份及聯絡資料,聲明居澳情況,並上傳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便可。倘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自提出申請之月份起登錄及繳納供款。
- 若申請人在提出任意性制度登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不足183日,在甚麼情況下,其不在澳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
申請人如因下列情況不在澳門,有關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但須提供相關證明,如無法提供證明,在具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由申請人及兩名證人以聲明的方式為之:
(1)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中學或高等程度課程;
(2) 因傷病住院;
(3) 年滿65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
(4) 負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另外,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得許可上述所指以外原因不在澳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 - 如何透過〝一戶通〞辦理啟動任意性制度供款申請?
受益人可以〝一戶通〞帳戶透過以下方式申請啟動當季度的供款: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網上平台;
(2) 社保電子服務平台。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啟動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如此類推。 - 如何在網上辦理中止任意性制度供款申請?
受益人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申請中止當季度的供款。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最後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類推。 - 如何在自助服務機(Kiosk)辦理啟動 / 中止任意性制度供款申請?
受益人可透過印有社保標籤的自助服務機,插入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打指紋,認證後便可辦理啟動 / 中止當季度的供款。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啟動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或可申請最後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類推。 - 倘受益人轉換其供款制度,例如由強制性制度轉為任意性制度,是否需要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
受益人由受僱轉為非受僱的情況下,可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啟動任意性制度供款;啟動供款後,於供款月便可以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或 受益人編號及電子憑單編號繳納供款。其後,如重新受僱,可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中止任意性制度供款。
- 正在領取社會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的人士,如無能力負擔繳納任意性制度供款,該怎麼辦?
正在領取社會工作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其在收取該援助金期間所承擔的任意性制度之供款金額可由社會工作局補助,為此受益人須向社會工作局作出申請。
- 任意性制度的供款何時繳納?金額是多少?
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並由受益人自行繳納全份供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每月90澳門元。
- 若逾期繳納任意性制度供款,可否補交?
不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供款不得補交,除非:
(1)在相關法定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加上遲延利息進行繳納;
(2)屬於經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接納的不可抗力情況。 - 沒有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如何繳納供款?
- 除現金及支票外,社保還接受其他支付方式繳納供款嗎?
現時社保接受以下支付方式繳納供款:
1) 中銀手機銀行支付
2) 澳門通卡 / MPay澳門錢包
3) 豐付寶
4) 信用卡 / 借記卡(銀聯、VISA、萬事達、大西洋銀行發出的美國運通卡)
5) 銀聯閃付 / 銀聯雲閃付
6) 支票 / 銀行本票(抬頭:「社會保障基金」)
7) 現金
- 哪些人士適用任意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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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 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包括哪些?
包括: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喪葬津貼及呼吸系統職業病。
- 補扣供款後怎樣才可獲發全份養老金?
補扣供款後,如同時符合法定要件(年滿65歲、常居住澳門7年及最少有60個月供款)即可按公式計算申領養老金。在申領養老金後,繼續按強制性制度或任意性制度供款,養老金金額會於每年4月份按對上一年的總供款月數調升金額,直至其供款月數達360個月時,便可收取全份養老金。
- 已按舊制度規定申領提前發放養老金的受益人,若繼續供款,養老金的金額會否調升?
提前發放的金額會維持不變,當養老金受益人年齡到80歲才可獲發全份養老金。
- 已申領養老金如繼續供款,是否可申領其他津貼?
可以,但由於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因此只可選擇較有利的給付。
- 殘疾金的申請條件如何?
- 在澳門常居住至少7年;
- 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36個月;
- 如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又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經本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受益人,視為處於殘疾狀況。
- 社會保障基金如何證明申請殘疾金的受益人處於殘疾狀況?
受益人須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其處於殘疾狀況。
- 哪些人需要辦理在生證明?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
- 舊制度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如何計算?
舊制度受益人,其可維持按照第58/93/M號法令的規定收取養老金,即每月獲發養老金金額上限。
- 舊制度受益人的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如何計算?
舊制度受益人提前獲發養老金的金額,是以「養老金金額上限」乘「年齡百分比」計算,該百分比一直維持到80歲。
「養老金金額上限」: 養老金金額上限為一整體,不可分拆成「養老金」與「養老金調升部份」;
「年齡百分比」: 養老金發放生效日的年齡相對應百分比,由60歲0月的75%至64歲11個月的99.4%;
舉例 :
舊制度受益人甲於2008年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申請時年齡為63歲0個月,年齡相對應百分比為88.2%,直至2013年,其每月收取的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如下表:
年份
當年年齡
養老金
金額上限
年齡
百分比
可領取養老金金額
MOP$
2008
63歲0個月
1,700
88.2%
1,700 x 88.2% = 1,500
2012
67歲
2,000
88.2%
2,000 x 88.2% = 1,764
2013
68歲
3,000
88.2%
3,000x88.2% = 2,646
上述例子說明,受益人的年齡有所增長及在養老金上限調升時,都不會更改公式內計算的百分比。
- 新制度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如何計算?
新制度受益人養老金的金額,是以「養老金金額上限」乘「實際供款月數」再除以「360」計算。
「養老金金額上限」:養老金金額上限為一整體,不可分拆成「養老金」與「養老金調升部份」;
「實際供款月數」:受益人於開始獲發養老金當月前累積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總月數,最多為360個月;如在領取養老金後繼續供款,每年底12月再計算累積供款總月數,於翌年4月份調整養老金金額;
「360」:360個月
舉例 :
受益人
年齡
養老金
金額上限
實際供款月數
當年12月領取養老金金額
MOP$
翌年4月領取養老金金額
MOP$
獲發養老時累積供款月數
繼續供款月數
實際供款月數
甲
65歲
3,000
60
0
60
3,000x60/360
=500
3,000x60/360
=500
乙
65歲
3,000
60
12
72
3,000x60/360
=500
3,000x72/360
=600
丙
65歲
3,000
200
0
200
3,000x200/360
=1,667
3,000x200/360
=1,667
丁
65歲
3,000
200
10
210
3,000x200/360
=1,667
3,000x210/360
=1,750
上述例子說明,受益人可領取的養老金金額,主要與所累積的實際供款月數掛鈎,如在領取養老金後繼續供款,翌年4月可按之前一年(至12月底)所新增的供款月數,累積到實際供款月數,使養老金金額得以調整。
- 新制度受益人的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如何計算?
由於第4/2010號法律第70條規定,受益人作出的補扣供款,不計入發放社會保障給付所需的最少供款月數(60個月)。因此新制度暫時仍未有受益人可以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
如受益人符合資格後,新制度提前獲發養老金的金額,是以「養老金金額上限」乘「實際供款月數」乘「年齡百分比」再除以「360」計算,該百分比一直維持到80歲。
「養老金金額上限」:養老金金額上限為一整體,不可分拆成「養老金」與「養老金調升部份」;
「實際供款月數」:受益人於開始獲發養老金當月前累積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總月數,最多為360個月;如在領取養老金後繼續供款,每年底(12月)再計算累積供款總月數,於翌年4月份調整養老金金額;
「年齡百分比」:養老金發放生效日的年齡相對應百分比,由60歲0月的75%至64歲11個月的99.4%;
「360」:360個月
- 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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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申報服務
- 電子申報服務包括什麼服務範圍?
服務範圍包括強制性制度 – 長工供款、強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
- 電子申報系統具體可以辦理哪些服務?
現時僱主可透過電子申報系統辦理強制性制度僱員的任職資料申報手續、為本地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查閱及下載本地僱員供款憑單及名表、查閱僱員任職資料、繳款紀錄及名表、申請僱主供款證明書;倘聘有外地僱員,亦可查閱及下載繳款紀錄及應繳聘用費外僱名表。
- 哪些人士適用電子申報服務及如何申請?
已辦理有效僱主註冊的僱主均可提出申請。僱主、僱主法定代表或其獲授權人,可填妥「電子申報服務申請表(強制性制度供款)」連同主帳戶持有人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護照影印本*、按所屬行業類別需遞交的文件,到臨本基金各服務點辦理申請手續。
(*遞交的資料需與申請〝一戶通〞帳戶的資料一致) - 僱主聘有本地長工僱員、散工僱員及外地僱員,是否需分開提出申請?
不需要。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的僱主,將同時開通使用電子申報服務 - 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散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三個類別。
- 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後,如何登入系統?
主帳戶及子帳戶須以〝一戶通〞帳戶密碼登入系統。
- 哪些人可以成為主帳戶持有人及子帳戶持有人?
一般情況下,商號的僱主本人、僱主的法定代表、或獲授權人為商號的主帳戶持有人。而主帳戶可透過系統功能,自行增設子帳戶,由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僱員供款資料。
- 如何辦理新增及取消主帳戶?
倘商號需新增及取消主帳戶的持有人,可透過填妥「電子申報服務(強制性制度供款)新增及取消主帳戶」表格,遞交新增主帳戶的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護照影印本*,向本基金提出新增及取消主帳戶申請手續,而主帳戶的數目上限為5名。
(*遞交的資料需與申請〝一戶通〞帳戶的資料一致) - 採用電子申報服務的僱主,可於何時申報僱員之任職資料?
聘有本地長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季度首日至緊接供款月20號期間,辦理長工僱員的任職資料申報手續;
而聘有本地散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20號期間,辦理散工僱員工作日數申報手續。 - 倘僱主聘有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的僱員,如何辦理受益人登錄手續?
僱主可透過系統填妥電子版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及上載該僱員經掃描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電子檔(須載有僱員簽署的任職聲明),並聲明申報表內所填之內容已經員工核實正確無誤,以完成受益人登錄手續。
- 倘商號當季長工有僱員任職變動情況、或當月聘有散工僱員,如何完成申報手續?
用戶可於相關申報期內登入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申報功能】辦理長工僱員的任職情況申報、或辦理散工僱員之工作日數申報手續。
完成輸入所有申報資料後,由主帳戶於申報期內「提交」資料至本基金,以完成申報手續。 - 僱主何時可於系統查閱及下載電子申報 - 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憑單及本地僱員申報名表?
1)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0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供款月首日至20號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的翌日(最早為供款月10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 僱主何時可於系統查閱及下載電子申報 - 強制性制度散工供款憑單及本地僱員申報名表?
1)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號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0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月份翌月4號至20號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的翌日(最早為工作月份翌月10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 僱主何時可於系統查閱及下載電子申報 - 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及應繳聘用費外僱名表?
僱主可於繳款月份10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 繳納電子申報 – 供款憑單/繳納憑單之期限為何?
強制性制度 - 長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 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長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
強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散工供款。 - 採用電子申報服務的僱主可通過哪些渠道繳款?
採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除可於本基金各服務點、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指定銀行的櫃台*繳款外、更可透過電子化繳款渠道如自動轉帳、網上銀行*、銀通網絡(Jetco)自動櫃員機*及中銀e道*繳款。
* 只適用於下列時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之僱主:
(1) 長工 – 主帳戶於長工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
(2)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 主帳戶於散工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號內「提交」申報資料。 - 僱主通過各繳款渠道繳款後,如何查閱繳款之紀錄?
於供款月內完成繳款的僱主,可於供款月翌月10號起,於系統內查閱或下載繳款紀錄及繳款名表等資料,而有關資料將自該日起於系統內保存半年。
- 電子申報服務包括什麼服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