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常見問題

強制性制度及任意性制度。

201111日生效

適用人士包括: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不適用人士包括:
(1) 僱主自己本人;
(2)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3) 不具支配及領導性質的提供勞務合同關係;
(4)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5)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僱主應於開始聘用僱員緊接的供款月份內,向社會保障基金註冊。例如:本地長工僱員於8月入職,僱主便須在10月註冊。

僱主應在與該僱員建立勞動關係後緊接的供款月份內,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例如:
(1) 本地長工僱員於8月入職,僱主便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2) 本地長工僱員於9月28日入職,即使入職當月因工作少於15天而毋須供款,但僱主亦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申報入職。

需要。即使僱員已領取養老金,僱主仍須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入職或離職當月,僱員工作滿15天便須供款,工作少於15天則不須供款;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45澳門元 (僱主30澳門元,僱員15澳門元)。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例如:4月份繳納第1季(1月、2月及3月)供款;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僱員在1月份工作,便應於2月份繳納供款。

繳納供款的地點及支付方式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guide?id=16#FSS0007B

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僱主可被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僱主可被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在法定期後60日內繳納供款,須支付遲延利息,金額最少為50澳門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還可被科處最低500澳門元至所欠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

僱主可被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適用人士包括:
(1) 與僱主為配偶、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2)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3)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4) 其他年滿18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但須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

申請人可於任何時候自行申請登錄。
但申請人如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則須透過所屬部門遞交登錄申請。
申請人如有收取社會工作局的一般援助金,其收取該援助金期間所承擔的供款金額可由社會工作局補助,為此受益人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登錄申請。

申請人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可親臨、委託他人、或郵寄至社保基金,此外,倘申請人屬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至少有183日的情況,亦可透過社保電子服務平台網上提出申請。

第4/2010號法律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所有成年的澳門居民如從沒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在非受僱的情況下,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任意性制度登錄及供款,但在提出登錄申請前12個月中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申請當月的在澳日數不計算在內)。例如,閣下於2021年4月份內提出申請,計算183日的時段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的在澳日數不計算在內。

倘申請人屬在提出登錄申請的前12個月中身處澳門至少有183日的情況,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提出申請,只需輸入個人身份及聯絡資料,聲明居澳情況,並上傳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便可。倘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自提出申請之月份起登錄及繳納供款。

申請人如因下列情況不在澳門,有關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但須提供相關證明,如無法提供證明,在具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由申請人及兩名證人以聲明的方式為之:
(1)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中學或高等程度課程;
(2) 因傷病住院;
(3) 年滿65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
(4) 負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另外,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得許可上述所指以外原因不在澳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

受益人可以〝一戶通〞帳戶透過以下方式申請啟動當季度的供款: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網上平台;
(2) 社保基金網頁“網上服務”。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啟動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如此類推。

受益人可以〝一戶通〞帳戶透過以下方式申請中止當季度的供款: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網上平台;
(2) 社保基金網頁“網上服務”。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最後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類推。

受益人可透過自助服務機,插入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打指紋,認證後便可辦理啟動 / 中止當季度的供款申請。
例如:於第一季內可申請啟動1月、2月或3月份的供款;或可申請最後供款至1月、2月或3月份,如此類推。

受益人由受僱轉為非受僱的情況下,可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啟動任意性制度供款;啟動供款後,於供款月便可以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或 受益人編號及電子憑單編號繳納供款。其後,如重新受僱,可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中止任意性制度供款。

屬舊制度受益人(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登錄),在符合申領養老金的供款要件(供款至少60個月)後/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後,如沒有工作且選擇繼續繳納任意性制度供款,養老金的金額不會因此而進行調整,但可繼續享受其他社會保障給付的保障;而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後,養老金與疾病津貼的給付依法不得互相重疊,但受益人仍可選擇較有利的給付發放。

屬新制度受益人(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後才登錄),養老金金額以實際供款月數除以360按比例計算,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後,如沒有工作且選擇繼續繳納任意性制度供款,可於每年四月對養老金的金額進行調整,直至供款滿360個月為止。同時,繼續供款可繼續享受其他社會保障給付的保障;在此情況下,養老金與疾病津貼的給付依法不得互相重疊,但受益人仍可選擇較有利的給付發放。

正在領取社會工作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其在收取該援助金期間所承擔的任意性制度之供款金額可由社會工作局補助,為此受益人須向社會工作局作出申請。

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並由受益人自行繳納全份供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每月90澳門元。

不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供款不得補交,除非:
(1) 在相關法定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加上遲延利息進行繳納;
(2) 屬於經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接納的不可抗力情況。

任意性制度受益人或代繳款人,於供款月內登入“一戶通”,憑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可使用政付通內的電子支付工具、Mpay手機錢包或信用卡繳納供款。

受益人可選擇以下方式進行繳納:
(1) 以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經各繳款方式進行供款(銀通網絡自動櫃員機除外);
(2) 以受益人編號及電子憑單編號繳款,經各繳款方式進行供款,有關編號可於供款月內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本基金“網上服務”平台取得。

現時社保接受以下支付方式繳納供款:
- 中銀手機銀行支付
- 豐付寶
- 廣發銀行移動支付
- 國際付
- 工銀e支付
- 極易付
- 澳門通卡 / MPay澳門錢包
- 支付寶
- 信用卡 / 借記卡(銀聯、VISA、MASTER、大西洋銀行發出的美國運通卡)
- 銀聯閃付 / 銀聯雲閃付
- 支票 / 銀行本票(抬頭:「社會保障基金」)
- 現金

包括: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喪葬津貼及呼吸系統職業病賠償。具體申領要件及申請方式請瀏覽社保基金網頁的行政手續指南。

  • 2011年第4/2010號法律生效起登錄的受益人(新制度受益人)︰只要供款期數最少達60個月,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即可申領養老金;金額按公式  "養老金上限*實際供款月數/360" 計算;領取養老金後,受益人可繼續供款,每年四月按截止前一曆年的十二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調整可領取的金額,直至實際供款月數達360個月,便可領取養老金上限。
  • 第4/2010號法律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舊制度受益人)︰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只要供款期數最少達60個月,年满65歲並符合其他要件,可申領並收取養老金上限。
  • 不論屬新制度或舊制度,如受益人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尚須按法定年齡百分比作計算,且有關百分比在受益人年滿80歲前維持不變。

可以,但由於根據法例規定,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因此社會保障基金會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申請人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的醫生評估,經會診委員會證明受益人處於殘疾狀況(根據第4/2010號法律規定,如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又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受益人,視為處於殘疾情況)。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每年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發放有關給付。

有,各項津貼的申請期限如下:

  1. 結婚津貼︰須在結婚日起計60日內提出申請;
  2. 出生津貼︰須在子女出生或被收養日起計60日內提出申請;
  3. 失業津貼︰須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如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期間(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4. 疾病津貼︰須在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如患病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5. 喪葬津貼︰須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計1年內提出申請。

各項給付的申請除可以在社保服務點辦理外,其中養老金、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及喪葬津貼亦可透過 "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或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辦理申請,詳情請瀏覽社保基金網頁的行政手續指南。

不可以,遞交的患病證明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醫生、澳門的醫院或澳門衛生中心醫生發出方可接受。

可以,但必須遞交結婚證明或出生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申領失業津貼的其中一項要件是申請人須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如因下列原因終止勞動合同且未從事任何有報酬活動者,視為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1. 僱主解除勞動合同;
  2. 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失效;
  4. 因企業重組而引致在職人員或部門裁減的情況下廢止的勞動合同;
  5. 僱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

無論屬登錄於任意性制度或強制性制度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當其仍為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社會保障的其他給付。

服務範圍包括強制性制度 – 長工供款、強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

現時僱主可透過電子申報系統辦理強制性制度僱員的任職資料申報手續、為本地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查閱及下載本地僱員供款憑單及名表、查閱僱員任職資料、繳款紀錄及名表、申請僱主供款證明書;倘聘有外地僱員,亦可查閱及下載繳款紀錄及應繳聘用費外僱名表。

已辦理有效僱主註冊的僱主均可提出申請。僱主、僱主法定代表或其獲授權人,可填妥「啟動/中止電子申報服務(強制性制度供款)」,按所屬行業類別需遞交的文件,到臨本基金各服務點辦理申請手續。
倘僱主曾透過「商社通」成功申報僱員任職資料,將同步開通社保基金電子申報服務。

不需要。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的僱主,將同時開通使用電子申報服務 - 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散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三個類別。

- 使用一戶通實體帳戶登入: 由工作人員登入號(管理員)進入電子申報系統後,於帳戶管理功能設置主帳戶。而主帳戶持有人須以其工作人員登入號帳戶名稱及密碼登入系統。
- 使用一戶通個人帳戶登入: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自由及專門職業者(如醫生、律師)或以個人身份開立(如街市攤檔承租人)的僱主,可指派主帳戶持有人透過其“一戶通”個人帳戶的帳戶名稱及密碼登入系統。

一般情況下,商號的僱主本人、僱主的法定代表、或獲授權人為商號的主帳戶持有人。而主帳戶可透過系統功能,自行增設子帳戶,由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僱員供款資料。

• 使用一戶通實體帳戶登入:
由工作人員登入號(管理員)進入電子申報系統後,於帳戶管理功能內設置。
• 使用一戶通個人帳戶登入:
倘商號需新增及取消主帳戶的持有人,可透過填妥「電子申報服務(強制性制度供款)新增及取消主帳戶」,遞交新增主帳戶的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護照影印本*,向本基金提出新增及取消主帳戶申請手續。
(*遞交的資料需與申請一戶通個人帳戶的資料一致)

聘有本地長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季度首日至緊接供款月最後一日,辦理長工僱員的任職資料申報手續;
而聘有本地散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最後一日,辦理散工僱員工作日數申報手續。

僱主可透過系統填妥電子版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及上載該僱員經掃描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電子檔(須載有僱員簽署的任職聲明),並聲明申報表內所填之內容已經員工核實正確無誤,以完成受益人登錄手續。

用戶可於相關申報期內登入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申報功能】辦理長工僱員的任職情況申報、或辦理散工僱員之工作日數申報手續。
完成輸入所有申報資料後,由主帳戶於申報期內「提交」資料至本基金,以完成申報手續。

1) 倘屬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的情況,或主帳戶於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供款月首日至當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的翌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1)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號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月份翌月4號至當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的翌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僱主可於繳款月份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強制性制度 - 長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 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長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
強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散工供款。

採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除可於本基金各服務點、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網上平台、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指定銀行的櫃台*繳款外、更可透過電子化繳款渠道如自動轉帳、網上銀行*及銀通網絡(Jetco)自動櫃員機*繳款。
* 適用於以下情況之僱主:
(1) 長工:
– 於供款月首日下載當季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的憑單;
– 主帳戶於長工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
(2)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 主帳戶於散工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號內「提交」申報資料。

於供款月內完成繳款的僱主,可於供款月翌月10號起,於系統內查閱或下載繳款紀錄及繳款名表等資料,而有關資料將自該日起於系統內保存1年。

現時僱主可透過「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一併辦理財政局僱員職業稅及社保基金強制性制度供款的僱員入職/離職申報手續、散工僱員每月供款資料申報,倘聘有外地僱員,亦可查閱及下載繳納憑單及應繳聘用費的外地僱員名表;同時,更可於法定供款月內繳納有關款項。

僱主只需透過「實體使用者帳戶」或「個人一戶通帳戶」登入「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便可使用相關服務。 (一經使用「商社通」的僱主,將同時開通電子申報 – 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強制性制度散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三項服務。)

不需要。僱主只需透過「實體使用者帳戶」或「個人一戶通帳戶」登入「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便可使用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散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三個類別服務。

- 使用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於「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登入畫面中點擊「實體」,輸入實體編號,以「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工作人員登入號」的帳戶名稱及密碼登入。
- 使用一戶通個人帳戶登入: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自由及專門職業者(如醫生、律師)或以個人身份開立(如街市攤檔承租人)的僱主,可於「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登入畫面中點擊「個人」,以「一戶通個人帳戶」的帳戶名稱及密碼登入。

可參考「一戶通」網站內之指引辦理重設資料手續,詳情可參閱:
一戶通實體帳戶:https://entity-account.gov.mo/zh-hant/login-help/
一戶通個人帳戶:https://account.gov.mo/account/index.html?lang=zh-hant#/help

以實體使用者帳戶-工作人員登入號(管理員)登入一戶通系統(網址:https://entity-account.gov.mo/),然後點選「政府服務列表」,分別選擇「商社通-入職申報」、「商社通-離職申報」、「散工僱員每月供款資料申報 」,(「澳門公共服務商社通」-「商社員工/企業員工」),並在群組內設置有權限使用的工作人員登入號,完成設置後,具權限的人員便可使用「商社通」相關服務。
請參閱《“商社通”社保基金服務之權限設定指引》

聘有本地長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季度首日至緊接供款月最後一日,辦理長工僱員的任職資料申報手續。

聘有本地散工僱員的僱主,可於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最後一日,辦理散工僱員工作日數申報手續。

用戶可於「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選取「入職及離職申報」,申報僱員的任職變動情況。
(如有關僱員為散工僱員,在申報入職日期後,需同時於「散工僱員每月供款資料申報 」內申報散工僱員的工作日數。)

倘當季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的情況,可直接於供款月首日透過「商社通」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下載憑單及繳款。

1)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供款月首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1) 倘主帳戶於僱員工作月份內「提交」申報資料,可於供款月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2) 倘主帳戶於供款月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提交」申報資料,可於提交申報資料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僱主可於繳款月份1號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查閱及下載資料。

強制性制度 - 長工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 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長工供款及外地僱員聘用費; 強制性制度 - 散工供款 :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散工供款。

於「商社通」平台申報僱員任職資料之僱主,可透過「商社通」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網上銀行*、自動轉帳、銀通網絡(Jetco)自動櫃員機*、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指定銀行的櫃台*及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款。
* 適用於以下情況之僱主:
(1) 長工:
– 於供款月首日下載當季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的憑單;
– 主帳戶於長工僱員工作季度內「提交」申報資料;
(2)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 主帳戶於散工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號內「提交」申報資料。

於供款月內完成繳款的僱主,可於供款月翌月10號起,於系統內查閱或下載繳款紀錄及繳款名表等資料,而有關資料將自該日起於系統內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