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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1. 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於特別分配金額批示公佈的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至其政府管理子帳戶: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二十二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2. 不被列入分配款項名單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下稱:聲請人)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聲請人於相關曆年內因下列任一原因而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為此聲請人必須自行提供充分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居於內地:
           (1) 年滿六十五歲;
           (2) 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五) 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下稱"合作區") 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 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
(八)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帳戶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3. 帳戶擁有人獲得款項的權利主張時效為自分配款項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的三年。

分配款項年度提出獲得款項權利的時效
2025至2028年12月31日
2024至2027年12月31日
2010-2020已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