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於特別分配金額批示公佈的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至其政府管理子帳戶: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二十二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2. 因下列原因未能身處澳門183日而不被列入分配款項名單的帳戶擁有人可提出聲明異議,但必須提供充份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四) 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五)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六) 負擔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七)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八)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
3. 帳戶擁有人獲得款項的權利主張時效為自分配款項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的三年。
分配款項年度 | 提出獲得款項權利的時效 |
2024 | 至2027年12月31日 |
2010-2020 | 已逾期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