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此 : 主頁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的給付 不適當收取社會保障給付的償還 不適當收取社會保障給付的償還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社會保障給付,應自接獲通知日起90日內退還給本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逾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