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此 : 主頁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分配制度 政府管理子帳戶分配款項 不當發放款項 不當發放款項 1. 帳戶擁有人不當收取的款項可在個人帳戶結餘內以扣除方式退回。 2. 如結餘不足,帳戶擁有人應自接獲退回通知起計九十日內退回金額。逾期仍未退回,則進行強制徵收。 3. 經帳戶擁有人申請,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項。分期退回的許可應定明分期退回的期數、每期退回的金額及有關的到期日。在相關到期日後六十日內仍未退回款項,則進行強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