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的給付
- 服務編號
- FSS5010
-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 社會保障基金〔FSS〕- 基金發放處
- 其它單位/部門
- --
-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養老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
2. 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3. 郵寄申請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 (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如委託他人代交或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 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金额计算: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x實際供款月數
360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最多為360個月。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3. 養老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4.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5.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6.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7.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8.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9.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年滿60歲;
2. 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 申請方式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3. 郵寄申請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 專用申請表 [ 填表指示 ] (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 銀行帳戶 資料影印本;
4. 如委託他人代交或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 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金額計算: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提前獲發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3,740澳門元)x實際供款月數x年齡百份比
3601.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最多為360個月;
2. 發放養老金的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齡滿80歲前維持不變;
3. 如受益人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將收取按100%年齡百分比計算的提前獲發養老金。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3. 養老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4.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5.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6.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7.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8.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9.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殘疾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
2. 已供款至少36個月;
3. 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殘疾狀況(如因一般疾病、意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視為處於殘疾狀況)。
- 申請方式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3.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到社會保障基金網站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3. 最近3個月內由澳門衛生局註冊醫生發出的患病證明(如殘疾評估登記證顯示屬重度/極重度殘疾的情況可除外);4. (倘有)殘疾評估登記證影印本,連同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索取殘疾評估的健康狀況資料及證明文件影印本的“聲明書”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6. 如委託他人代交申請,且申請人以有效的重度/極重度殘疾評估登記證作為會診審查文件,須同時提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殘疾金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服務承諾
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日期:由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獲安排接受本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
(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延期及外訪檢查個案除外)
- 備註事項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遞交申請後,社會保障基金會安排申請人於指定時間接受會診委員會之評估;
3. 殘疾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4. 殘疾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5.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6.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7.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殘疾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8. 如領受殘疾金期間有意就業,可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並按要求的時間作出申報,詳情請參閱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章程;
9. 倘受益人重新從事有薪酬工作,但沒有通知本基金停止殘疾金的發放或按時申報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且須償還於工作期間已收取的殘疾金款項。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後欲再次領取殘疾金,必須重新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的健康評估;
10.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失業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2.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之日起至少15日內仍處於失業狀況;
3. 在作出求職登記的季度前12個月中,至少有9個月以屬強制性制度受益人身份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4. 並無拒絕接受與其專業能力相符合的工作。
- 申請方式
-
2. 跨部門一站式服務:親臨勞工事務局服務點辦理求職登記及《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時,可攜同所需文件一併辦理失業津貼申請;
3.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請《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電子版)》回條”影印本(出示正本);
4.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須具簽名及公司蓋章);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辦理時間
1.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30日內;
2. 如受益人的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期間(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發放期限:
1. 自求職登記日起計,每12個月為一期,發放失業津貼的時段是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確認書上所載的申請人符合要件的期間而定,且每期發放日數最長為90日;
2. 倘於12個月內已收取90日津貼,則自最後有權收取該津貼之日起計12個月後,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重新申請失業津貼。
注意事項:
1. 當失業狀況終止(如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或自己經營業務),必須在其開始後2日內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3.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疾病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具醫生證明處於患病的情況;
2. 在患病期開始的季度前的12個月中,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個月;
3. 在患病期間並無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
- 申請方式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 填妥專用表格上的醫生證明,且須由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執照的醫生開具及適當簽署,並由作診斷的衛生機構或入住的醫院認證;
4. 倘患病期間有勞動關係,須提交由僱主透過專用表格作出的缺勤聲明,或由僱主發出的缺勤證明(具有僱主或其法定代表簽名及印章);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辦理時間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
如患病期間超越有權收取疾病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最長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發放期限:
津貼自患病之翌日起計算:
– 住院津貼:每年發放最多180日;
– 非住院津貼:每年發放最多30日。
注意事項:
1. 屬下列情況,不予發放疾病津貼:
-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造成的損害;
- 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致且應由其負責賠償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出生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子女出生或收養事實所在的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 申請方式
-
2.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 可書面(在申請表剔選)同意社會保障基金向澳門民事登記局索取子女出生記資料(僅適用於已在澳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的情況),或提供子女出生登記證明影印本/出生簡報影印本/設立收養關係的法院判決影印本(均須出示正本);
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子女出生或被收養日起計6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注意事項
1. 倘父母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出生津貼;
2. 持有澳門以外地區之出生證明,亦可以申請出生津貼;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出生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結婚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結婚日所在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 申請方式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可透過網站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 可書面(在申請表剔選)同意社會保障基金向澳門民事登記局索取婚姻登記資料(僅適用於已在澳門辦結婚登記的情況),或提供結婚證明書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結婚日起計6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注意事項
1. 倘配偶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結婚津貼;
2. 持有澳門以外地區之結婚證明,亦可以申請結婚津貼;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結婚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喪葬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死者須為登錄於本基金的受益人;
2. 申請人須為承擔受益人喪葬費用者。
- 申請方式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4.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影印本;
5. 殮葬費收據影印本(須出示正本),如申請人未能遞交及出示殮葬費單據,需填寫 “未能出示殮葬費單據原因之聲明書”( 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申請人須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計1年內提出。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 備註事項
注意事項:
1.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當月的養老金/殘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的規定,發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
2. 倘受益人死亡後有不當收取的給付須償還,其家人或繼承人應一併處理有關償還事宜。
3. 倘受益人於死亡之日仍屬為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則無權申領該受益人的喪葬津貼;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非受益人或非澳門居民,則須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以提供聯絡資料)。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呼吸系統職業病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因呼吸系統職業病而引致受益人喪失工作能力或引致死亡之受益人作出承擔及補償,包括支付殮葬費用,而該疾病系由適用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法律所規定。
- 申請方式
根據法例規定,該職業病患者資料須由具備該職業病活動範圍內,熟識該職業病之醫生知會勞工事務局,再由勞工事務局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 服務承諾
收到勞工事務局送交的職業病通知筆錄及檢察院進行調解時間的通知並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後,由本基金之代理人參與調解。當本基金收到代理人的調解報告及賠償金額後,30日內透過公函回覆申請人審批結果。
- 備註事項
補償金金額:該等疾病由適用於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的法律訂定。
- 法例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