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給付
- 服務編號
- FSS5010
-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 社會保障基金〔FSS〕- 基金發放處
- 其它單位/部門
- --
-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養老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年滿65歲,或年滿60歲並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
- 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
-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文件親臨辦理申請: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或聯名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須另外填妥「DP1格式第二頁之使用聯名帳戶聲明書」及遞交聯名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福利金額: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3,740澳門元)x實際供款月數
360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
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代領:
- 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 提供照顧者(如養老院,療養院)。
其代領人除填妥及遞交申請手續所需文件外,需另外遞交以下文件:
- 代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代領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及「代領給付聲明書- D/4格式」;
- 如屬法定代理人,需出示能證明法定代理人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如屬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提供照顧者,需出示能證明代領人與申請人之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
- 需出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醫生、澳門的醫院、澳門衛生中心醫生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及遞交影印本(代領人為法定代理人除外)。
注意事項:
-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及有供款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提前獲發養老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年滿60歲;
- 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
-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文件親臨辦理申請: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或聯名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須另外填妥「DP1格式第二頁之使用聯名帳戶聲明書*」及遞交聯名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福利金額: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提前獲發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3,740澳門元)x實際供款月數x年齡百份比
360-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
- 發放養老金的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齡滿80歲前維持不變。
代領提前獲發養老金: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代領:
- 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 提供照顧者(如養老院,療養院)。
其代領人除填妥及遞交申請手續所需文件外,需另外遞交以下文件:
- 代領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代領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及「代領給付聲明書- D/4格式」;
- 如屬法定代理人,需出示能證明法定代理人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如屬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提供照顧者,需出示能證明代領人與申請人之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
- 需出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醫生、澳門的醫院、澳門衛生中心醫生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及遞交影印本(代領人為法定代理人除外)。
注意事項:
-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及有供款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殘疾金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
- 已供款至少36個月;
- 如因一般疾病、意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受益人,視為處於殘疾狀況。
-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申請: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 最近3個月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註冊醫生發出的患病證明;
-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或聯名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須另外填妥「DP1格式第二頁之使用聯名帳戶聲明書」及遞交聯名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代辦申請:
申請人如未能親臨遞交申請,可委託他人代交。代交者除需遞交上述文件外,尚須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服務承諾
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日期:由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獲安排接受本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
(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延期及外訪檢查個案除外)
- 備註事項
福利金額:每月3,740澳門元。
代領殘疾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例如昏迷、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代領:
- 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 提供照顧者(如養老院,療養院)。
其代領人除填妥及遞交申請手續所需文件外,需另外遞交以下文件:
- 代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代領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及「代領給付聲明書- D/4格式」;
- 如屬法定代理人,需出示能證明法定代理人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如屬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提供照顧者,需出示能證明代領人與申請人之關係文件及遞交影印本;
- 需出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醫生、澳門的醫院、澳門衛生中心醫生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及遞交影印本(代領人為法定代理人除外)。
注意事項:
-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 遞交申請後,本基金將會安排申請人於指定時間接受本基金會診委員會之評估;
- 殘疾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殘疾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 倘受益人重新擔任有薪酬工作,須即時通知本基金停止殘疾金發放,並退還於工作期間已收取的殘疾金。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後欲再次領取殘疾金,必須重新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的健康檢查。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失業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之日起至少15日內仍處於失業狀況;
- 在作出就業登記的季度前12個月中,至少有9個月以屬強制性制度受益人身份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 並無拒絕接受與其專業能力相符合的工作。
-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申請:
-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
-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已於社會保障基金存有銀行帳戶資料者可免交);
-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請《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電子版)》回條影印本(出示正本);
-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須具簽名及公司蓋章)。
代辦申請:
申請人如未能親臨遞交申請,可委託他人代交。代交者需攜同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及上述其他文件,並須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辦理時間
-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30日內;
- 如受益人的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發放日數(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每日150澳門元。
發放期限:
- 自就業登記日起計,每12個月為一期,發放失業津貼的時段是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領失業津貼確認書上所載有關受益人非自願失業狀況之期間而定,發放日數最長為90日;
- 倘於12個月內已收取90日津貼,則自最後給付津貼日起計12個月後,重新符合有關條件才可再次申請。
注意事項:
- 如建立新勞動關係或自己經營業務,須在其開始後2日內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疾病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患病期開始的季度前的12個月中,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個月;
- 在患病期間並無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
-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申請:
-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
-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已於社會保障基金存有銀行帳戶資料者可免交);
- 專用表格上列有之醫生證明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註冊醫生、澳門的醫院、或澳門衛生中心醫生填寫。
代辦申請:
申請人如未能親臨遞交申請,可委託他人代交。代交者需攜同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及上述其他文件,並須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辦理時間
患病翌日起至有權收取最後疾病津貼日起3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及發放期限:
津貼自患病之翌日起計算;
–住院津貼:每日150澳門元,每年發放最多180日;
–非住院津貼:每日114澳門元,每年發放最多30日。注意事項:
1. 屬下列情況,不予發放疾病津貼:
-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造成的損害;
- 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致且應由其負責賠償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2. 如屬意外事故需填寫「意外事故聲明書」;
3.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4. 登錄於本基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本基金之其他給付;
5. 如申請津貼的期間申請人並非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有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卻沒有權獲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衛生護理,需填寫「在公共行政當局工作的人員聲明書」聲明。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出生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子女出生或收養事實所在的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 申請方式
- 1. 申請人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1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1.2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網上平台 (https://www.publicservice.gov.mo/); 或
1.3 社保基金電子服務平台 (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 或
2. 申請人可攜同以下文件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辦理,或委託他人代交:
2.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2.3 子女出生登記證明影印本 / 出生簡報影印本 / 設立收養關係的法院判決影印本(均須出示正本),或書面(可在申請表剔選)同意社會保障基金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事登記局索取有關資料;
2.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2.5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子女出生或被收養日起計6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5,418澳門元。
注意事項:
- 倘父母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出生津貼;
- 持有澳門以外地區之出生證明,亦可以申請出生津貼;
-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出生津貼或社會保障之其他給付;
- 上述所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倘無權收取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出生津貼,須填寫 “在公共行政當局工作的人員聲明書"作聲明(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結婚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在結婚日所在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 申請方式
1. 申請人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1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1.2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網上平台 (https://www.publicservice.gov.mo/); 或
1.3 社保基金電子服務平台 (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 或
2. 申請人可攜同以下文件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辦理,或委託他人代交:
2.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3 結婚證明書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書面(可在申請表剔選)同意社會保障基金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事登記局索取婚姻登記資料;
2.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2.5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結婚日起計60日內。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2,122澳門元。
- 倘配偶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結婚津貼;
- 持有澳門以外地區之結婚證明,亦可以申請結婚津貼;
- 在澳門辦理結婚登記並欲透過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辦理結婚津貼申請,倘屬以天主教儀式締結婚姻者,請於教堂結婚日後第6個工作日起才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進行申請;
-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結婚津貼或社會保障之其他給付;
- 上述所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倘無權收取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結婚津貼,須填寫 “在公共行政當局工作的人員聲明書”作聲明(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申請喪葬津貼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死者須為登錄於本基金的受益人;
- 申請人須為承擔受益人喪葬費用者。
- 申請方式
1.申請人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1“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1.2“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網上平台 (https://www.publicservice.gov.mo/); 或
1.3社保基金電子服務平台 (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 或
2. 申請人可攜同以下文件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辦理,或委託他人代交:
2.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2.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2.4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影印本;
2.5 殮葬費收據影印本(須出示正本),如申請人未能遞交及出示殮葬費單據,需填寫 “未能出示殮葬費單據原因之聲明書”( 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6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如申請人並非受益人或並非澳門居民,則須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提供聯絡資料)。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 辦理時間
申請人須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計1年內提出。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2,750澳門元
注意事項:
-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當月的養老金/殘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的規定,發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
- 倘受益人死亡後有不當收取的給付須償還,其家人或繼承人應一併處理有關償還事宜。
- 法例網址
- 手續辦理類型
- 呼吸系統職業病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因呼吸系統職業病而引致受益人喪失工作能力或引致死亡之受益人作出承擔及補償,包括支付殮葬費用,而該疾病系由適用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法律所規定。
- 申請方式
根據法例規定,該職業病患者資料須由具備該職業病活動範圍內,熟識該職業病之醫生知會勞工事務局,再由勞工事務局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 備註事項
補償金金額:該等疾病由適用於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的法律訂定。
- 法例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