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社保给付

服务编号
FSS5010
服务简介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
福利金:
养老金、残疾金。

津贴:
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

其他:

呼吸系统职业病。

注意事项: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的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  如受益人同时具备要件申领多于一项上款所指的给付,则社会保障基金应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  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一月份可获发相等于当月给付金额的额外给付。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执行单位
社会保障基金〔FSS〕- 基金发放处
其它单位/部门
--
申请地点

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望德堂区办事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办公时间

社会保障基望德堂区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查询方法

电话   2853 2850
查询热线 2823 8238 (24小时)
电邮   at@fss.gov.mo

申请养老金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养老金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年满65岁;
  2. 在澳门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个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

1. 具申请人签署的 专用申请表 [ 填表指示 ]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申请人的澳门元 银行账户 资料影印本;

4.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代交申请/邮寄申请(文件由申请人签署)

 倘属他人代交或邮寄递交(澳门邮政信箱3094号)申请,除递交上述所需的文件外,亦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 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 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养老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 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福利金额:

于2011年1月1日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养老金金额 = 养老金金额上限(3,740澳门元)x实际供款月数
                                       360

实际供款月数指在养老金开始发放的前一季度最后月份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

注意事项:

  1.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2. 养老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3.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4.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5.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养老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6.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数在开始发放养老金后有所变化,养老金的金额将于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历年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重新调整;
  7.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录的受益人(即旧制度受益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可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
  8. 养老金恆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提前获发养老金

手续办理类型
提前获发养老金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年满60岁;
  2. 在澳门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个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

  1. 具申请人签署的 专用申请表 [ 填表指示 ]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申请人的澳门元 银行账户 资料影印本;

  4.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代交申请/邮寄申请 (申请文件由申请人签署)

 倘属他人代交或邮寄递交(澳门邮政信箱3094号)申请,除递交“申请手续”所需的文件外,亦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养老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 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福利金额:

于2011年1月1日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提前获发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前获发养老金金额 = 养老金金额上限(3,740澳门元)x实际供款月数x年龄百份比
                                                                  360

  1. 实际供款月数指在养老金开始发放的前一季度最后月份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
  2. 发放养老金的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龄满80岁前维持不变;
  3. 如受益人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实为明显早衰老,将收取按100%年龄百分比计算的提前获发养老金。

 

注意事项:

  1.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2. 养老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3.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4.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5.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养老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6.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数在开始发放养老金后有所变化,养老金的金额将于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历年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重新调整;
  7.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录的受益人(即旧制度受益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可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
  8. 养老金恆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残疾金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残疾金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在澳门通常居住至少7年;
  2. 已供款至少36个月;
  3. 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明处于残疾状况(如因一般疾病、意外、职业病或职业意外,暂时或长期绝对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视为处于残疾状况)。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最近3个月内由澳门卫生局注册医生发出的患病证明; 如递交有效的残疾评估登记证影印本,亦须递交上述患病证明(属重度/极重度除外),并须同时提交“声明书”(同意授权社会保障基金索取残疾评估的健康状况资料及证明文件影印本);
   4.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5.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代交申请(申请文件由申请人签署)
 可委托他人代交“申请手续”所需的文件;如申请人以递交有效的重度/极重度残疾评估登记证作会诊审查文件,须同时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残疾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务承诺

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健康评估日期:由递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40个工作日内获安排接受本基金会诊委员会健康评估。

(备注: 应申请人要求延期及外访检查个案除外)

 

备注事项

福利金额:每月3,740澳门元。

注意事项:

  1.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2. 递交申请后,本基金会安排申请人于指定时间接受本基金会诊委员会之评估;
  3. 残疾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4.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5.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6.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残疾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7. 如领受残疾金期间有意就业,可参与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并按要求的时间作出申报,详情请参阅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章程;
  8. 倘受益人重新从事有薪酬工作,但没有通知本基金停止残疾金的发放或按时申报参与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且须偿还于工作期间已收取的残疾金款项。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后欲再次领取残疾金,必须重新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的健康评估;
  9. 残疾金恆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失业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失业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
  2.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少15日内仍处于失业状况;
  3. 在作出求职登记的季度前12个月中,至少有9个月以属强制性制度受益人身份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
  4. 并无拒绝接受与其专业能力相符合的工作。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申请《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电子版)》回条”影印本(出示正本);
  4. 公司离职信影印本(注明离职日期及原因,须具签名及公司盖章);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制度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6.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跨部门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本人前往劳工事务局服务点办理“求职登记”及“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时,可携同上述所需文件(第3点除外)一併办理失业津贴申请。

如要委托他人代交失业津贴申请,则须携同上述所需文件前往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递交。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办理时间
  1.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失业状况终止后30日内;
  2. 如受益人的失业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90日),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津贴金额:每日150澳门元。

发放期限:

  1. 自求职登记日起计,每12个月为一期,发放失业津贴的时段是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确认书上所载的申请人符合要件的期间而定,且每期发放日数最长为90日;
  2. 倘于12个月内已收取90日津贴,则自最后有权收取该津贴之日起计12个月后,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失业津贴。

注意事项:

  1. 当失业状况终止(如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自己经营业务),必须在其开始后2日内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2.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疾病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疾病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在患病期开始的季度前的12个月中,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个月;
  2. 在患病期间并无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 专用表格上的医生证明,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执照的医生开具及适当签署,并由作诊断的卫生机构或入住的医院认证;
  4. 倘患病期间有劳动关系,须提交雇主透过专用表格作出的声明,或由雇主发出的缺勤证明(具有雇主签名及印章);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本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6.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办理时间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状况终止后30日内;

如患病期间超越有权收取疾病津贴的最长期间,则最迟于该最长期间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津贴金额及发放期限:

津贴自患病之翌日起计算;
–住院津贴:每日150澳门元,每年发放最多180日;
–非住院津贴:每日114澳门元,每年发放最多30日。

注意事项:

1. 属下列情况,不予发放疾病津贴:
-     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害;
-     由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致且应由其负责赔偿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3. 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疾病津贴或社会保障之其他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出生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出生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在子女出生或收养事实所在的季度前12个月中最少已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9个月;或

–  正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填表样本)(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 子女出生登记证明影印本 / 出生简报影印本 / 设立收养关系的法院判决影印本(均须出示正本),或书面(可在申请表剔选)同意社会保障基金向澳门民事登记局索取有关资料;

   4.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5.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 / 代领给付手续

 

办理时间

子女出生或被收养日起计60日内。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津贴金额:5,418澳门元。 

注意事项:

  1. 倘父母双方皆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出生津贴;
  2. 持有澳门以外地区之出生证明,亦可以申请出生津贴;
  3. 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出生津贴或社会保障之其他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结婚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结婚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在结婚日所在季度前12个月中最少已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9个月;或

– 正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登入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

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填表样本)(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明书正背面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或书面(可在申请表剔选)同意社会保障基金向澳门民事登记局索取婚姻登记资料;

     4.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5.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 / 代领给付手续

办理时间

结婚日起计60日内。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津贴金额:2,122澳门元

  1. 倘配偶双方皆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结婚津贴;
  2. 持有澳门以外地区之结婚证明,亦可以申请结婚津贴;
  3. 在澳门办理结婚登记并欲透过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办理结婚津贴申请,倘属以天主教仪式缔结婚姻者,请于教堂结婚日后第6个工作日起才以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进行申请;
  4. 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结婚津贴或社会保障之其他给付。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申请丧葬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丧葬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死者须为登录于本基金的受益人;
  2. 申请人须为承担受益人丧葬费用者。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透过登入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

如有需要,亦可携同以下文件亲临办理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交: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填表样本)(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4. 受益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影印本;

  5. 殓葬费收据影印本(须出示正本),如申请人未能递交及出示殓葬费单据,需填写 “未能出示殓葬费单据原因之声明书”(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6.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请参阅更改个人资料手续。(非受益人或非澳门居民,则须填报“个人资料更改表”提供联络资料)。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 / 代领给付手续

 

办理时间

申请人须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计1年内提出。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事项

津贴金额:2,750澳门元

注意事项:

  1.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当月的养老金/残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给付,根据《民法典》第489条第2款的规定,发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员;
  2. 倘受益人死亡后有不当收取的给付须偿还,其家人或继承人应一併处理有关偿还事宜。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

呼吸系统职业病

手续办理类型
呼吸系统职业病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社会保障基金承担因呼吸系统职业病而引致受益人丧失工作能力或引致死亡之受益人作出承担及补偿,包括支付殓葬费用,而该疾病系由适用于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法律所规定。

申请方式

根据法例规定,该职业病患者资料须由具备该职业病活动范围内,熟识该职业病之医生知会劳工事务局,再由劳工事务局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备注事项

补偿金金额:该等疾病由适用于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的法律订定。

法例网址

第4/2010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