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社保基金向退休及撫卹在職公務員講解新社保制度

2011-01-19

社會保障基金日前一連兩日(1月13日及14日)假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為主要對象的《社會保障制度》講解會,兩場講解會約有800名工作人員參加。

講解會由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廳廳長楊婉麗、供款事務處處長陳寶儀、以及高級技術員龍慧君主持。會上首先向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供款制度”(包括強制性及任意性制度)、“社會保障的給付”及“補扣供款”等規定,以及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補扣供款的程序、有關申請表的填寫方法。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人員,若從未於社保基金登錄及供款(即“新人"),於新《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可選擇加入任意性制度進行供款。養老金的申請條件為年滿65歲、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及已供款至少60個月,供款達360個月可領取全份養老金,未達360個月,可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將以總供款月數除以360個月,再乘以養老金金額來折算;年滿60歲者可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養老金金額在折算後再按年齡相對應的百分比發放,而發放養老金的年齡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齡滿80歲前維持不變。

而在法律生效前已在社保基金登錄並有供款之受益人(即“舊人”),,可按舊制度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即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及供款達60個月,年滿65歲者可申請全份養老金;年滿60歲者可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養老金金額將按年齡相對應的百分比發放,而發放養老金的年齡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齡滿80歲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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