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提取款項手續-無行為能力人士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下列被列入撥款名單的帳戶擁有人,且屬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

- 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的帳戶擁有人
-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的帳戶擁有人
-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基於人道或其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
-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的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
- 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特別殘疾津貼

申請方式
親臨或由他人代交。

必須遞交文件
代理人除遞交提款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外,還須遞交下述文件。

法定代理人
1. 提取款項申請表
2. 法定代理人及帳戶擁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4. 經代理人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4)
5. 代理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號影印本


無法定代理人
親屬 (帳戶擁有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 / 子女、(外)祖父母 /(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1. 提取款項申請表
2. 親屬須遞交與帳戶擁有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3. 親屬及帳戶擁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帳戶擁有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證明文件
5. 經代辦親屬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4)
6. 代辦親屬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號影印本


提供照顧之人士
1. 提取款項申請表
2. 帳戶擁有人、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帳戶擁有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證明文件
4.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4)
5. 提供照顧者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號影印本

備註事項
帳戶擁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

附件文檔
提取款項申請表   [表格下載] / [填表樣本]
聲明書(C/4)     [表格下載] / [填表樣本]

法例網址
第7/2017號法律。[B.O. 25(I),19/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