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居民得到更完善的養老保障,以及應對日漸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特區政府於2008年提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思。
世界銀行對養老保障的建議
按照世界銀行的建議,較穩健養老保障體系,應包括五條支柱,本澳推行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加上現有各項的社會救助及福利措施,可滿足為居民構建完善養老保障支援的條件。
家人支援、醫療券及社區服務等 |
支柱四 |
家庭供養及其他非經濟支援 |
個人投資及儲蓄 |
支柱三 |
私人退休金和個人商業保障儲蓄制度 |
中央公積金制度 |
支柱二 |
職業性退休計劃 |
社會保障制度(養老金) |
支柱一 |
公共管理、設定額供款及福利的公共退休金 |
敬老金、經濟援助 |
支柱零 |
普及性、需入息審查的社會援助 |
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
新社會保障制度於2011年實施,針對舊有制度的覆蓋率、供款月數及給付發放方式進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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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 |
新制度 |
覆蓋率 |
只保障受僱及自僱人士 |
基本拓展至全民 |
供款月數 |
供滿60期可申領全份養老金 |
供滿360期可申領全份養老金 |
給付發放方式 |
未供滿不可申領養老金 |
至少供款60期後,以實際供款月數按比例領取養老金 |
為確保居民得到基本養老及生活保障,近年對各項給付金額先後作出調升:
給付/津貼 |
新制實施前 |
2011年4月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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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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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 |
1,700元/月 |
2,000元/月 |
3,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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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金 |
1,700元/月 |
2,000元/月 |
3,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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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津貼1 |
70/日 |
12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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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 |
住院2 |
70元/日 |
12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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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院3 |
55元/日 |
9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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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
1,300元/次 |
2,2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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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津貼 |
1,000元/次 |
1,7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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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津貼 |
1,000元/次 |
1,700元/次 |
1每年最多發放90天;
2每年最多發放180天;
3每年最發放30天。
第二層中央公積金制度
為了向居民提供更進一步的養老保障,特區政府從2008年起著手構建第二層中央公積金制度。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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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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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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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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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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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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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效機制構建現況
老齡人口持續增長,以及勞動人口逐年下降,意味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供款人數減少,但領取養老金人數持續上升,需共同努力鞏固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需要面對不少難題。
- 老齡人口迅速增長:預估2036年每5人中有1人為長者,而領取養老金人數亦會以倍數遞增,改革必須爭取在未來十數年的人口紅利期內進行。
- 供款額偏低:供款金額由1990年的每月澳門幣30元到1998年調升為澳門幣45元後,一直維持至今,偏低供款額造成了制度上的結構性財政失衡。
- 政府承擔太大:以2012年為例,給付支出達澳門幣13億元,其中9成由政府支付,長期兼過渡依賴政府資金偏離社會保險原則。
第二層中央公積金制度對居民的養老生活影響深遠,制度構建需謹慎而行,社會參與尤為重要。
- 初期以非強制性形式實施,逐步建立適合本澳社會的制度;
- 需考慮僱主及僱員/個人對供款的意願、供款比例的可承擔性及管理個人帳戶的積極性;
- 協助居民提升個人責任感和資產增值知識,以強化其日後於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參與能力及風險管理意識。
優先確保居民現有保障
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構建是長遠工作,政府留意到經濟急速發展對居民,尤其是長者及弱勢群體造成的負擔,因此在2013年,透過以下政策及措施優先確保居民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
- 在每年從博彩經營毛收入3%的款項中,將撥入社保基金的款項的比率由60%增加至75%;
- 落實在2013至2016年向社會保障基金額外注資澳門幣370億元;
- 將養老金調升至每月澳門幣3,000元,連同敬老金和如同社會養老金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撥款,平均每月所得已高於最低維生指數;
- 大幅調升社會保障制度各項津貼,平均升幅為70%;
- 研究將敬老金納入社會保障範疇發放的可行性,增加資源效能及行政效率等。
未來政策與展望
雖然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進程仍面對種種挑戰,中央公積金的推行及發揮成效亦需要時間,可是有關養老保障的改革方向是明確的。
逐步落實勞資政三方的平衡供款 |
短期內逐步提升僱主及僱員的供款佔給付支出的比例,其後再透過社會共同討論循序漸進適度調整至共同承擔的合理水平。 |
設置養老金調整機制 |
參考定期的精算報告,並全面考慮財政結構、經濟水平、物價指數、供款水平和財政承擔能力等綜合因素,採取科學方法釐定供款及給付調整機制,提升長者的退休保障。 |
提升替代率 |
養老金、敬老金,連同籌劃中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加上其他的醫療福利和社會服務,退休長者的生活水平可受到充足的保障。 |
推展粵澳可攜式養老保障 |
於2013年6月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簽署了《粵澳養老保障合作協議書》,推動及加強兩地研討構建可攜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為在粵、澳兩地工作和生活人員的養老保障創造互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