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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案獲通過 殘疾金申領將適用所有殘疾人士
2018-07-02

《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案今日(2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於十月一日生效,將取消該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請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以體現制度的公平性。

目前,取得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資格前已處於殘疾狀況的殘疾人士,只要符合條件,可透過申領由社會工作局發放、金額與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相同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法案生效後,所有殘疾人士只要符合其他申請要件,均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申領殘疾金。而正領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人士亦會自動轉為殘疾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