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上期介紹了僱主將私人退休金計劃(簡稱“私退金計劃”)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條款的設置原則,亦介紹了以僱主公積金共同計劃生效日期為界線,可劃分為“舊人”和“新人”的概念。其中“舊人”是指某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生效日期前,已參與了該僱主的私退金計劃的在職僱員。當“舊人”(以下稱為僱員)選擇銜接公積金共同計劃,銜接前所累積的私退金供款,以及銜接後的央積金供款將分開獨立處理,詳情如下。
1. 私退金計劃下的累積供款
自僱員選擇銜接公積金共同計劃的翌月,僱主及僱員不再向私退金計劃供款,原有的退休基金單位保留在私退金計劃繼續滾存,直至勞動關係終止時按私退金計劃的條款處理。
2. 公積金共同計劃下的供款
在繳納首次央積金供款前,基金管理實體會為僱員開立供款子帳戶,僱主和僱員便轉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並按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條款處理。
3. 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的處理
3.1. 供款時間
銜接前私退金計劃的供款時間,和銜接後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時間須合併計算。例子:假設僱員於私退金計劃已供款3年,後銜接到公積金共同計劃繼續供款4年後離職,在計算權益歸屬時,3年私退金與4年央積金供款時間合併計算,則私退金計劃以及公積金共同計劃均分別以7年計算僱員可獲得的僱主權益。
3.2. 勞動關係終止時權益歸屬的處理
私退金計劃的供款:勞動關係終止時,基金管理實體按3.1所述計算供款時間後,按私退金計劃中對應的權益歸屬比率,計算僱員可取得的私退金計劃僱主供款,連同僱員供款的基金單位一併結算。隨後,僱員可全數提取結算所得的全部款項。須注意的是,倘私退金計劃包含抵扣條款,或僱員不能獲得僱主供款的情況,僱主有權行使有關權利。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按非強制央積金法律的規定,無論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僱員均可按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權益歸屬比率取得僱主供款。而央積金具有可攜性,一般未達65歲不可提取,因此,勞動關係終止時,基金管理實體同樣按3.1所述計算供款時間後,按公積金共同計劃中對應的權益歸屬比率,計算僱員可取得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僱主供款後,僱員則可在勞動關係終止的翌月起計3個月內,申請將其獲得的僱主供款,以及供款子帳戶內屬於僱員的供款一併轉移至以下任一子帳戶:
(1) 政府管理子帳戶;或
(2) 在原基金管理實體,或其他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供款子帳戶(包括公積金共同計劃和公積金個人 計劃);或
(3) 在原基金管理實體,或其他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
倘僱員沒有作出選擇,上述供款將預設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實體開立的保留子帳戶內繼續滾存。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公積金共同計劃與私退金計劃銜接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20)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