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刊載文章

社會保障的權利與義務一

出稿日期 : 2012-10-11

 引言

       權利與義務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並存的。所有國家的公民,都依法享有多方面的權利,包括社會保障。為使居民的退休生活能得到合理保障,政府必須設立社會保障制度,並基本適用於所有居民,制度成員可透過供款(義務)取得各項給付的保障(權利),只有這樣社會保障制度才能落實及貫徹執行。

       本文的主旨是探索澳門需要何種社會保障、保障範圍、保障水準及伴隨的義務。首先簡略介紹社會保障的兩個極端,旨在反思澳門社會保障制度應向哪一邊靠隴,以及當中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現時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正因權利與義務失衡而出現財務及難以可持續發展的情況,須要作深入的研究及尋找解決辦法。

社會保障制度的兩個極端

       右傾:這些國家的政府一般由信奉保守主義的政黨執政,他們強調的公平是  機會平等,故一般反對政府通過高稅收等方式進行社會收入再分配。在保守主義下,政府的社會保障制度幾乎等同對弱勢群體的援助政策,即僅限於對貧困家庭或重度殘疾人士作出基本的人道救濟。其他如失業人士,他們從政府得到的多是職業培訓及就業訊息,不設失業補貼金或其金額較少,且期限短;醫療方面,政府一般不提供免費醫療,只會於公共衛生的考慮,對某些疾病,特別是對社會產生危害的傳染病實施醫療補助措施;教育及房屋亦不屬社會保障範圍。至於退休養老安排,在個人主義、大市場及小政府的原則下,每個人應對自己的未來負責,貧富的分別在於人的天賦、能力及勤奮程度。

       以香港為例,政府社會保障的核心政策工具是綜援金,發放條件較為嚴格;退休養老方面,政府沒有設立社會保險或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回歸後因預計社會老齡化趨勢加劇,故成立私人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簡稱強積金),用作市民將來養老之用。強積金屬個人所有的私人帳戶,由政府監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僱主及僱員按月薪的一定比例供款,由個人決定投資取向,在正常的情況下不能提取,直至65歲退休才能取回作養老之用;公共醫療方面,市民可以用較低廉的費用獲得醫療服務,但輪候時間較長,而由於公共醫療費用開支對政府財政造成一定壓力,香港政府已考慮進行醫療改革,以應付未來醫療需求。綜合而言,香港的社會保障主要透過綜援金及強積金支持,傾向保守主義類型。

       左傾:這些國家的政府一般由信奉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或自由主義的政黨執政,他們強調人類應該團結互助,各盡所能,同心合力建設美好的社會。因此,社會應對弱勢群體作較全面的照顧,政府有責任通過財稅政策,對社會的財富進行二次分配,令全社會的成員,無論種族、階級及貧富,都有權分享社會的經濟發展成果。因此這類型的社會要求高收入人士承擔較大的社會責任,如繳納較高的稅款及社會保障供款比率較高等。全民享有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就業保障及工傷保障,社會保障的範圍廣,保障的水準高,甚至教育及房屋都是免費或收取象徵式的費用。但由於稅率及費率高,很容易打擊工作意欲,削弱個人勤奮進取的積極性,甚或出現非法逃稅逃費的行為。

       現時,北歐少數國家仍實施高稅收高福利的社會制度,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毫無疑問非常完善,以瑞典為例子,瑞典的社會保障理念是建基於社會民主主義思想,目標並不單單保障人民享有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及幫助社會上的弱勢群體這麼簡單,而是致力建構一個負責型的社會,政府採用積極的社會及經濟政策平衡資本家和工會的利益,盡力維持全民就業及提高低收入人士的社會地位。由於得到工會支持,社會民主黨長期執政,為鞏固社會福利政策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人民普遍認同政府推行全面的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政策,由政府負責提供全面的教育、保健、醫療及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教育及醫療基本是免費或只須支付很低的費用。當然,為保證福利社會能夠運作,瑞典的資本家及工人都必須付上很高的代價,例如繳付高賦稅及高社會保險費,然後通過累進稅制及社會補貼,令社會的收入及財富分配變得更加公平。瑞典是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少的國家之一,社會階級矛盾減至最少,為建立人道的和諧社會創造了很有利的條件。雖然瑞典的福利社會看似完美,但仍面對不少困難,如巨額國債,失業漸趨嚴重,經濟增長放緩等等,都必須正視及設法克服。待續…

澳門社會保障學會吳偉強副理事長

由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