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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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及權益歸屬

出稿日期 : 2019-09-06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去年(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公積金共同計劃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的核心部分,目的是透過僱主僱員雙方共同供款,於僱員在職期間累積財富,提升僱員的退休保障。

公積金共同計劃是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共同向計劃供款,並各自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而現時供款的基本標準為僱主僱員每月各自按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繳納供款,但不妨礙僱主把基本工資以外的其他薪酬組成部分(例如津貼、雙糧等)納入作為雙方供款的計算基礎。

另外,為照顧勞資雙方的負擔能力,供款制度引入了與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自動掛鈎機制,設有供款計算基礎的上限和下限:
(1) 供款計算基礎下限:現時如僱員當月基本工資低於澳門幣6,569,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需繳納供款;
(2) 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現時如僱員當月基本工資高於澳門幣31,200,僱員和僱主都無需就超出的部分供款。
如僱主僱員願意,雙方亦可共同或各自選擇就豁免部分進行供款,以增加每月的供款金額。

公積金共同計劃中,僱員所取得的僱主供款結餘是根據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而釐定。一般而言,供款時間是指向計劃作出供款的期間,並以三百六十五日視為一年。由供款時間滿三年起計,僱員可取得僱主供款結餘的百分之三十,逐年增加百分之十,至滿十年取得僱主全部供款結餘。

綜合而言,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條款都是基本標準,並不妨礙僱主為僱員訂立更優的規定,例如僱主可將供款比率調升到百分之五以上,或將權益歸屬改為滿五年可獲得僱主全部供款結餘等。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