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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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款項的提取 (上)

出稿日期 : 2018-05-20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已於今年一月一日生效。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計劃、私退金計劃與非強制央積金的銜接、供款的投放分配等內容早前已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會繼續介紹有關“款項提取”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擁有人須年滿六十五歲才可提取帳戶的款項。未滿六十五歲者,只有屬以下任一原因,才可申請提取款項,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亦會因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一)已年滿六十五歲,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為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二)未滿六十五歲,但屬以下情況,包括:(1)因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2)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有報酬活動;(3)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其可提取金額的上限均為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三)未滿六十五歲,但屬以下情況,包括:(1)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要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2)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3)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的特別殘疾津貼;其可提取金額會以分配制度的累計金額為上限。

有關非強制央積金款項提取方面的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