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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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款项的提取 (上)

出稿日期 : 2018-05-20

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非强制央积金”)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计划、私退金计划与非强制央积金的衔接、供款的投放分配等内容早前已为大家介绍,今天本栏会继续介绍有关“款项提取”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帐户拥有人须年满六十五岁才可提取帐户的款项。未满六十五岁者,只有属以下任一原因,才可申请提取款项,其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亦会因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一)已年满六十五岁,其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为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二)未满六十五岁,但属以下情况,包括:(1)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2)年满六十岁且没从事有报酬活动;(3)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其可提取金额的上限均为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

(三)未满六十五岁,但属以下情况,包括:(1)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要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2)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3)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其可提取金额会以分配制度的累计金额为上限。

有关非强制央积金款项提取方面的规定,下周本栏会继续为大家介绍。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