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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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退金計劃與非強制央積金銜接

出稿日期 : 2018-03-19

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已於今年一月一日生效。如屬已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登記的私人退休金計劃(私退金計劃),且已獲社保基金批准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僱主可向社保基金申請把私退金計劃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

接獲社保基金的銜接批准後,僱主須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可參與非強制央積金的權利。僱員可分為兩類,作出以下處理:(一)“舊僱員”,指僱主參與非強制央積金前已加入該企業私退金計劃的在職僱員,在接獲僱主通知後決定是否銜接,銜接者可繼續沿用私退金計劃中優於非強制央積金的條款;(二)“新僱員”,指銜接時未參加該企業私退金計劃、或僱主參與非強制央積金後才入職該企業的僱員,在接獲僱主通知後只能選擇是否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及遵守制度的規定。

舊僱員1, 對於選擇不銜接的舊僱員,僱主及僱員須維持向私退金計劃供款;2, 對於選擇銜接的舊僱員,其私退金計劃及公積金共同計劃會同時生效,僱主終止向其私退金計劃繳納供款,新供款只向公積金共同計劃投放;3, 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主要計劃條款將按以下原則處理(附表):新僱員1, 加入非強制央積金,須遵守制度的標準條款,或由僱主訂定的優於標準條款的設定;2,不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則僱主和僱員無須作出供款。

大家如想瞭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內容,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宣傳資料、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及第三三╱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相關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