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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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退金计划与非强制央积金衔接

出稿日期 : 2018-03-19

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非强制央积金),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如属已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私人退休金计划(私退金计划),且已获社保基金批准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雇主可向社保基金申请把私退金计划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的公积金共同计划。

接获社保基金的衔接批准后,雇主须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可参与非强制央积金的权利。雇员可分为两类,作出以下处理:(一)“旧雇员”,指雇主参与非强制央积金前已加入该企业私退金计划的在职雇员,在接获雇主通知后决定是否衔接,衔接者可继续沿用私退金计划中优于非强制央积金的条款;(二)“新雇员”,指衔接时未参加该企业私退金计划、或雇主参与非强制央积金后才入职该企业的雇员,在接获雇主通知后只能选择是否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及遵守制度的规定。

旧雇员1, 对于选择不衔接的旧雇员,雇主及雇员须维持向私退金计划供款;2, 对于选择衔接的旧雇员,其私退金计划及公积金共同计划会同时生效,雇主终止向其私退金计划缴纳供款,新供款只向公积金共同计划投放;3,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主要计划条款将按以下原则处理(附表):新雇员1, 加入非强制央积金,须遵守制度的标准条款,或由雇主订定的优于标准条款的设定;2,不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则雇主和雇员无须作出供款。

大家如想瞭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内容,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一七号法律及第三三╱二○一七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三九八号中航大厦21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