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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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計劃(下)

出稿日期 : 2017-12-24

上周本欄談及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非強制央積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體現於自願參與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公積金計劃。公積金的供款計劃分為兩類,一是“公積金共同計劃”、二是“公積金個人計劃”。上周本欄已為大家介紹了“公積金共同計劃”,包括共同計劃的設立和參與等的規定,今天為大家介紹“公積金個人計劃”的內容。

根據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年滿十八歲且沒有勞動關係的澳門居民或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祇可透過參與“公積金個人計劃”加入央積金制度。此外,已參與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參與個人計劃。

當帳戶擁有人決定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應與基金管理實體訂立公積金個人計劃合同。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齊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計劃合同及相關文件轉交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會於六十日內批核並通知相關的帳戶擁有人。公積金個人計劃自獲社會保障基金許可的翌月首日起生效,供款自個人計劃生效的當月開始。帳戶擁有人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實體設立一個公積金個人計劃。

公積金個人計劃的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五百元,也可按個人意願提高供款金額,但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以三千一百元為上限。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非強制央積金,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