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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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计划(下)

出稿日期 : 2017-12-24

上周本栏谈及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非强制央积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体现于自愿参与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公积金计划。公积金的供款计划分为两类,一是“公积金共同计划”、二是“公积金个人计划”。上周本栏已为大家介绍了“公积金共同计划”,包括共同计划的设立和参与等的规定,今天为大家介绍“公积金个人计划”的内容。

根据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年满十八岁且没有劳动关系的澳门居民或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祇可透过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加入央积金制度。此外,已参与共同计划的雇员亦可同时参与个人计划。

当帐户拥有人决定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应与基金管理实体订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合同。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收齐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合同及相关文件转交予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会于六十日内批核并通知相关的帐户拥有人。公积金个人计划自获社会保障基金许可的翌月首日起生效,供款自个人计划生效的当月开始。帐户拥有人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实体设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计划。

公积金个人计划的每月最低供款金额为五百元,也可按个人意愿提高供款金额,但须以百元为单位,且以三千一百元为上限。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非强制央积金,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传单,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三三╱二○一七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