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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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計劃 (上)

出稿日期 : 2017-12-17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體現於自願參與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公積金計劃。公積金的供款計劃分為兩類,一是“公積金共同計劃”,二是“公積金個人計劃”。

“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當僱主決定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僱主應與合資格基金管理實體訂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合同。僱主須按央積金制度的基本標準,或設定較標準更有利於僱員的合同條款,包括把基本工資以外的其他薪酬組成部分(例如津貼、雙糧等)都納入作為供款的計算基礎、為僱員作出較高的供款、設立更有利僱員的權益歸屬比例(例如供款滿一年可開始獲取僱主的供款,或供款未滿十年便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等)。

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齊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計劃合同及相關文件轉交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會於六十日內批核並通知僱主。僱主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行使參與共同計劃的權利。

僱員如選擇參與非強制央積金,應自接獲僱主通知之日的翌月起計三個月內,向其提交已簽署的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僱主在收齊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應在翌月內把文件轉交予基金管理實體,並於僱員同意參與計劃的下個月開始供款。

為此,僱主可於僱員每月的薪金中扣起僱員應付的供款金額,連同僱主應付的供款金額,於每月最後一日或之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上月的供款。

如僱員選擇不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亦須於自接獲通知之日下個月起計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但此情況下,並不影響僱員日後行使其參與該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權利。

僱主及僱員各自為自己的供款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當僱員的供款時間符合獲得其僱主的全部供款結餘時,該僱員有權決定自己及僱主的供款投放分配。僱主亦可在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時,將其供款的投放分配權給予僱員。

至於有關“公積金個人計劃”的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