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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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计划 (上)

出稿日期 : 2017-12-17

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体现于自愿参与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公积金计划。公积金的供款计划分为两类,一是“公积金共同计划”,二是“公积金个人计划”。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愿设立,雇员自愿参与。当雇主决定加入非强制央积金,雇主应与合资格基金管理实体订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雇主须按央积金制度的基本标准,或设定较标准更有利于雇员的合同条款,包括把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薪酬组成部分(例如津贴、双粮等)都纳入作为供款的计算基础、为雇员作出较高的供款、设立更有利雇员的权益归属比例(例如供款满一年可开始获取雇主的供款,或供款未满十年便可取得雇主全部供款等)。

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收齐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合同及相关文件转交予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会于六十日内批核并通知雇主。雇主应于接获通知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行使参与共同计划的权利。

雇员如选择参与非强制央积金,应自接获雇主通知之日的翌月起计三个月内,向其提交已签署的参与同意书及相关文件。雇主在收齐参与同意书及相关文件后,应在翌月内把文件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并于雇员同意参与计划的下个月开始供款。

为此,雇主可于雇员每月的薪金中扣起雇员应付的供款金额,连同雇主应付的供款金额,于每月最后一日或之前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上月的供款。

如雇员选择不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亦须于自接获通知之日下个月起计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但此情况下,并不影响雇员日后行使其参与该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权利。

雇主及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获得其雇主的全部供款结余时,该雇员有权决定自己及雇主的供款投放分配。雇主亦可在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时,将其供款的投放分配权给予雇员。

至于有关“公积金个人计划”的内容,下周本栏会继续为大家介绍。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