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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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出稿日期 : 2017-10-16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非強制央積金的款項來源包括供款制度及分配製度,分配製度的運作主要體現在特區政府向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及鼓勵性基本款項。不論帳戶擁有人有否參與供款制度,均不會影響其獲得上述政府撥款的資格。

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及相關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款項:一、於批示公佈的當年的一月一日仍然在生;二、於批示公佈的前一曆年內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三、於批示公佈的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首次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帳戶擁有人,可同時享有一次性鼓勵性基本款項一萬澳門元。

倘帳戶擁有人屬於下列原因致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可作聲明異議,但須提供充分證明文件;經批准後,其不在澳門的期間亦可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年滿六十五歲且常居內地;四、未滿六十五歲但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而常居內地;五、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六、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七、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八、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須注意,聲明異議的時效為由作出分配當年的十二月卅一日起計的三年之內,例如:提出獲得二○一七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權利的時效為由二○一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起計三年,即有關權利將於二○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滿,逾期則失效。

由二○一○年開始,特區政府在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下,已連續八年為合資格的個人帳戶進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以及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主動為居民累積財富。目前,每個合資格個人帳戶的累計政府撥款連同利息收益最高約為六萬澳門元,帳戶的款項現時由政府管理並按低風險、正回報原則,以銀行存款組合方式進行增值,社會保障基金每年向帳戶擁有人分配利息收益。

非強制央積金法律生效後,個人帳戶全部結餘將自動轉入帳戶擁有人名義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倘帳戶擁有人參與供款制度,不管是共同計劃或個人計劃,都可選擇把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到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自行進行投資增值。

如想瞭解更多非強制央積金,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