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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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出稿日期 : 2017-10-16

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居民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非强制央积金的款项来源包括供款制度及分配制度,分配制度的运作主要体现在特区政府向澳门永久性居民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鼓励性基本款项。不论帐户拥有人有否参与供款制度,均不会影响其获得上述政府拨款的资格。

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相关金额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款项:一、于批示公佈的当年的一月一日仍然在生;二、于批示公佈的前一历年内年满廿二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三、于批示公佈的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

首次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帐户拥有人,可同时享有一次性鼓励性基本款项一万澳门元。

倘帐户拥有人属于下列原因致身处澳门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可作声明异议,但须提供充分证明文件;经批准后,其不在澳门的期间亦可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一、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二、住院;三、年满六十五岁且常居内地;四、未满六十五岁但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而常居内地;五、在澳门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六、负担住所在澳门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七、公务、为澳门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八、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须经行政长官许可)。

须注意,声明异议的时效为由作出分配当年的十二月卅一日起计的三年之内,例如:提出获得二○一七年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权利的时效为由二○一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起计三年,即有关权利将于二○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届满,逾期则失效。

由二○一○年开始,特区政府在歷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下,已连续八年为合资格的个人帐户进行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以及发放鼓励性基本款项,主动为居民累积财富。目前,每个合资格个人帐户的累计政府拨款连同利息收益最高约为六万澳门元,帐户的款项现时由政府管理并按低风险、正回报原则,以银行存款组合方式进行增值,社会保障基金每年向帐户拥有人分配利息收益。

非强制央积金法律生效后,个人帐户全部结余将自动转入帐户拥有人名义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倘帐户拥有人参与供款制度,不管是共同计划或个人计划,都可选择把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款项转到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自行进行投资增值。

如想瞭解更多非强制央积金,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三九八号中航大厦廿一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