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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制度簡介(下)

出稿日期 : 2017-08-21

上周,本欄談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以及簡介了“供款制度”、“分配制度”與“個人帳戶”等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其他相關內容。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下稱“非強制央積金”)的資金來源將會以供款制度為主,其中,又以“共同計劃”佔大多數。根據法律規定,非強制央積金為共同計劃訂立了“最低標準”,意即不妨礙僱主為僱員提供更好的計劃條款(例如作出更多供款)。關於共同計劃,主要包括以下重要概念:(一)供款的計算基礎:是指用來計算供款金額的基數,法定最低標準為僱員的基本工資,亦可在基本工資上加入其他薪酬組成部分(例如津貼、花紅等等)。計算基礎設有上、下限,如僱員的計算基礎低於下限(目前的下限水平是六千五百六十九元),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如果計算基礎超出上限(目前的上限水平是三萬一千二百元),僱員及僱主均無須就超出的部分供款。

(二)供款百分比:供款的計算基礎乘以供款百分比即得出供款金額,法定最低的供款為5%。例如:某僱員的基本工資為二萬元,則僱主每月應供款一千元,僱員每月應供款一千元。

(三)投放分配:是指供款及結餘投資於已選取的基金管理實體管理的不同退休基金的百分比分配,例如50%供款投資在股票基金,另外50%供款投資在債券基金。一般而言,僱員、僱主各自決定自身供款的投放分配。投放分配此一概念亦適用於保留子帳戶,保留子帳戶的投放分配全由帳戶擁有人決定。

(四)權益歸屬比率:是指僱員按其與僱主共同作出的供款時間取得僱主結餘百分比的規定,一般會以表格的方式呈現。法定最低的標準為供款時間滿三年開始有權取得僱主結餘的30%,之後逐年遞增10%,直到供款滿十年,可獲得全部僱主結餘。由此時起,僱員亦可決定僱主供款及結餘的投放分配。

作為僱員,應主動關心僱主的供款情況,以及適時檢視個人帳戶內的投放分配是否符合自身情況。為此,法律制訂了有關保障帳戶擁有人資訊權的規定,而帳戶擁有人也應善用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電子平台,以及由基金管理實體提供的各類查詢渠道,獲取所需資訊。

至於監管方面,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監管公積金計劃的執行、跟進供款事宜、處理提款申請、保障利害關係人的資訊權及審批投放項目。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則按適用法例監管基金管理實體、其業務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資組合及其運作等。

為鼓勵企業盡早加入,法例規定在非強制央積金實施首三年內,僱主的供款可享有額外兩倍的稅務優惠。

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瞭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二三 · ○二三○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