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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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制度簡介(上)

出稿日期 : 2017-08-14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並將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將一連兩周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下稱“非強制央積金”) 包括“供款制度”及“分配制度”兩部分。

“供款制度”的運作主要包括供款計劃的設立、參與,以及之後每月的供款。供款計劃分為兩類,一是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決定設立,僱員選擇參與,共同供款;二是公積金個人計劃,由居民以個人名義設立、參與及供款。

“非強制”這一特性只針對供款計劃的設立及參與而言,一旦選擇參與,須遵守有關規定,特別是履行供款的義務。供款會被投放到參與人選定的退休基金,這些退休基金由商業機構管理,這些商業機構稱為“基金管理實體”。

“分配制度”的運作則主要體現於特區政府發放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即目前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三章所指的款項。不論有否參與供款制度,均不會影響在分配製度下可獲得的款項。

社會保障基金會依職權為每位合資格居民開立一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類子帳戶組成:(一)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二)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三)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目前,本澳私人退休金的慣常做法是僱員離職就可提取款項,而且允許僱主以其供款支付解僱賠償(此項設定稱為“抵扣”),難以達到“儲錢養老”的目的。

至於非強制央積金方面,其供款不可抵扣,以“權益歸屬比率”讓僱員可獲取僱主的供款。此外,非強制央積金具有可攜性的特點,即供款子帳戶不會因勞動關係的終止而被結算及提取,基金單位會在保留子帳戶中繼續滾存增值。

由此可見,帳戶擁有人在不同途徑所獲得的款項,包括為不同僱主工作所得的供款、個人供款及政府的款項分配,均會集中於個人帳戶內管理。帳戶擁有人可將個人帳戶內的不同子帳戶的結餘互相轉移,以配合個人的投資策略。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內的款項於帳戶擁有人年滿六十五歲方可提取。

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瞭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二三 · ○二三○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