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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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制度简介(上)

出稿日期 : 2017-08-14

为落实中央公积金制度,加强本澳居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早前已获立法会通过并由行政长官命令公佈,并将于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栏将一连两周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称“非强制央积金”) 包括“供款制度”及“分配制度”两部分。

“供款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供款计划的设立、参与,以及之后每月的供款。供款计划分为两类,一是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决定设立,雇员选择参与,共同供款;二是公积金个人计划,由居民以个人名义设立、参与及供款。

“非强制”这一特性只针对供款计划的设立及参与而言,一旦选择参与,须遵守有关规定,特别是履行供款的义务。供款会被投放到参与人选定的退休基金,这些退休基金由商业机构管理,这些商业机构称为“基金管理实体”。

“分配制度”的运作则主要体现于特区政府发放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即目前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第三章所指的款项。不论有否参与供款制度,均不会影响在分配制度下可获得的款项。

社会保障基金会依职权为每位合资格居民开立一个“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以下三类子帐户组成:(一)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二)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三)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目前,本澳私人退休金的惯常做法是雇员离职就可提取款项,而且允许雇主以其供款支付解雇赔偿(此项设定称为“抵扣”),难以达到“储钱养老”的目的。

至于非强制央积金方面,其供款不可抵扣,以“权益归属比率”让雇员可获取雇主的供款。此外,非强制央积金具有可携性的特点,即供款子帐户不会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被结算及提取,基金单位会在保留子帐户中继续滚存增值。

由此可见,帐户拥有人在不同途径所获得的款项,包括为不同雇主工作所得的供款、个人供款及政府的款项分配,均会集中于个人帐户内管理。帐户拥有人可将个人帐户内的不同子帐户的结余互相转移,以配合个人的投资策略。一般情况下,个人帐户内的款项于帐户拥有人年满六十五岁方可提取。

如想对非强制央积金有更多瞭解,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索取传单,或者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二三 · ○二三○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398号中航大厦21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