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明生效

2012-10-14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明(15日)生效。该法律旨在处理特区政府从公帑拨予居民的款项,以加强及提升居民尤其是长者的社会保障及生活素质,并为日后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构建基础。新法规定,现有的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将转换为公积金个人帐户,同时新增可被视为身处澳门足183日的情况,及放宽了提前领取个人帐户内款项的申请条件。法律亦订明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结余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充分保障帐户拥有人的权益。

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生效自动产生下列效果:

  1. 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转换为公积金个人帐户;
  2. 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参与人成为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3. 为一切法律效力,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结余转入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的相关帐户。

为使日后建立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能有效覆盖全澳的在职人士,新法规定,凡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于社保强制性制度登录的澳门居民自动成为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社保基金会为其开立相关帐户,但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的获发条件仍维持不变,即须为22岁或以上的本澳永久性居民,并满足在澳183日的有关规定。新法新增因「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而不在澳门纳入为可被视作身处澳门的理由。

此外,新法又放宽了提前领取个人帐户内款项的申请条件。新增未满65岁的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若果因其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或正收取特别残疾津贴,可申请提前取款。

为保障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的利益,法律订明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结余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市民可于社保基金总部、皇朝区中土办事处及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及就业专区)免费索取法律小册子(中文版),或从社保网页www.fss.gov.mo下载有关法律内容。如有需要,可致电28523333查询。

  •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小册子(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