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編號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其它單位/部門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申請養老金
手續辦理類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
2. 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3. 郵寄申請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 (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如委託他人代交,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如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 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事項
金額計算: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x實際供款月數
360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最多為360個月。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3. 養老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4.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5.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6.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7.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8.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9.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