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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供款及權益歸屬
出稿日期 : 2025-06-02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僅適用於受僱人士,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即“供款計算基礎")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

  “供款計算基礎"設有上、下限的規定,並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現時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為35,360澳門元,下限則為7,445澳門元。設立下限的理念為保障僱員,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扣除供款後低於最低工資金額,僱員豁免供款,僱主仍需按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而上限則是顧及僱主僱員雙方的負擔,若僱員當月實際基本工資超出最低工資金額五倍,即高於供款計算基礎上限時,則僱主及僱員均只需以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

  設立了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可以取得自己全部的供款權益,而取得僱主的供款權益,需按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作計算。“供款時間"是指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而“權益歸屬比率"則指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的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滿3年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的30%、滿4年為40%、如此類推每年遞增10%,直至供款時間滿10年,便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權益。

  上述僅為非強制央積金的基本標準,制度允許僱主設定對僱員更有利的條款,例如:

  1. 供率比率:除了基本的百分之五供款外,設定高於百分之五的僱主供款比率。

  2. 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僱主不設定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即超出35,360澳門元的部分仍進行供款。(假設僱員每月基本工資為4萬,如僱主設供款計算基礎上限,則僱主每月最高供款額為35,360*5%=1,768澳門元;不設上限則僱主供款額為40,000*5%=2,000澳門元)

  3. 權益歸屬比率:僱員供款時間未夠3年亦可取得僱主供款權益,例如僱員供款時間滿1年可獲取10%僱主供款權益。

  4. 供款時間:除了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時間,亦將僱員未開始供款前的完整受僱期間納入計算(即以“年資"作為“供款時間"),再以相應的權益歸屬比率去計算僱員可取得的僱主供款權益。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全文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全文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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