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現以下述例子,介紹設立、參與及供款的主要步驟。
第1步 僱主方面
(1) 選擇基金管理實體簽訂合同
某僱主決定參與非強制央積金,首先須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假設7月雙方簽訂合同確認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意向。
(2) 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僱主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包括設立合同副本及申請表等,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相關文件。
(3) 通知僱員參與
假設僱主於8月接獲社會保障基金的批准通知,其公積金共同計劃於9月1日生效。僱主由接獲有關通知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須通知所有現職僱員可以選擇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日後,當有新僱員入職,也同樣須在僱員入職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新僱員有關選擇參與的事宜。
第2步 僱員方面
假設僱主有兩名現職僱員,收到僱主關於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通知後,兩名僱員可於3個月時限內(即9月至11月)表達意願:
- 僱員A選擇參與計劃:9月向僱主遞交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僱主須於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的翌月(即10月)內,將有關資料轉交基金管理實體作開戶準備。
- 僱員B選擇不參與計劃:應於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但日後任何時間,僱員B亦可再選擇參與。)
第3步 繳納供款
僱員A的公積金共同計劃於其提交參與同意書的翌月首日,即10月1日生效,且於10月開始計算供款,基金管理實體須為其開立供款子帳戶。僱主須連同僱員A供款,於11月最後一日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屬於10月的供款。
第4步 基金管理實體認購退休基金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供款及相關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須按僱主和僱員A所選取的投放項目百分比,分別為其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