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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 – 公积金个人计划
出稿日期 : 2026-04-05
本栏之前介绍了关于受聘的本地雇员,可在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后,选择和雇主共同向计划供款,以及该计划的特点,今天继续为大家介绍非强制央积金的另一种供款计划---公积金个人计划。凡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居民(下称 “帐户拥有人”),可自愿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即使已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员,亦可同时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具体步骤如下。
帐户拥有人选择基金管理实体、投放项目和设定供款金额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纸本或 “一户通” 轻松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无论以何种方式申请,帐户拥有人必须首先选定基金管理实体,与其签订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的相关文件,并需设定每月供款金额。公积金个人计划每月最低供款金额为500澳门元,也可按个人意愿提高金额,但须以百元为单位,最高供款金额为 “雇员的最低工资” 金额五倍的10%,现时为3,600澳门元。此外,在签定设立计划文件时,帐户拥有人亦需选择所选基金管理实体的退休基金作为供款投放项目。
- 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交申请
视乎帐户拥有人是透过纸本或电子方式申请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基金管理实体均须在收齐或签订相关文件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转交社保基金,或将计划资料上载至社会保障基金电子平台进行匹配。倘申请文件符合审批要求,或帐户拥有人透过“一户通”提交的计划资料与基金管理实体上载的资料匹配成功,则视为完成提交申请手续。
- 社会保障基金审批申请
社会保障基金自收齐文件或计划资料匹配成功之日起计60日内审批申请,并向帐户拥有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 公积金个人计划生效
公积金个人计划自获社会保障基金批准的翌月首日起生效,基金管理实体于帐户拥有人缴纳首次供款前,为其开立供款子帐户。
- 每月持续供款
帐户拥有人自公积金个人计划生效的当月开始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供款,基金管理实体在收到供款后,按帐户拥有人选定的投放项目认购退休基金。
此外,须注意帐户拥有人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实体设立一个公积金个人计划。而每月按时持续地供款,才可为养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准备。如想了解更多有关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23)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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