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本栏为大家介绍了年满65岁人士提取非强制央积金款项的相关规定和《自动提款登记措施》的内容,今日会继续介绍未满65岁人士在提取款项方面的规定。
未满65岁的帐户拥有人,如符合法例所订定的情况,可申请提前提取款项,由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提交的文件厘定其可提取的款项金额。此外,基于下述不同的提款原因,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1) 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年满60岁且没从事有报酬活动;
(3)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4)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5) 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6)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
不论帐户拥有人以上述任何原因作出提款申请,申请人每年只可以提取款项一次,其中,倘经“年满60岁且没从事有报酬活动”原因获批准提前提款,其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款。属第(1)至(3)项原因者,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为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属第(4)至(6)项原因者,可提取金额上限则为历年获分配的政府发放款项(包括一次性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中尚未被提取的款项。
举例来说,陈先生的个人帐户内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共38,000澳门元,其曾以“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为由申请提款18,000澳门元并获得批准。现时他再以“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为由办理提款,此时,其可提前提取款项的金额上限,须减去曾获批准提取的款项金额18,000澳门元,因此,本次的可提取上限为20,000澳门元。
为便利居民,以下原因的提款申请可透过“一户通”办理︰“年满60岁且没从事有报酬活动”、“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及“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省时便捷。
如欲了解更多,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